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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帝國道歉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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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背景 == 在《道歉法令》制定之前,希望帝國跟隨普通法傳統,法庭上一方當事人的道歉陳述,經常被對立方援引為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的證據。這一規則導致許多潛在爭端,尤其是醫療事故、交通意外、僱員補償、產品責任及商業合約糾紛,被告方或其保險公司因擔心「道歉等於認錯」而嚴格指示當事人不得表達任何歉意。這不僅令受害人及其家屬感到被冷落,亦使爭端迅速進入對抗性的訴訟程序,和解率偏低。 2010年,四都大學法學院發表題為《道歉與法律責任:普通法下的困境》的研究報告。報告分析了帝國法院在2000年至2009年間的1,247宗民事案件,發現當中超過70%的原告曾嘗試將被告的道歉語句(包括「對不起」、「遺憾」、「深表歉意」等)作為過失證據提交。報告引用加拿大卑詩省《道歉法》(Apology Act, 2006)及澳洲各州的類似立法,建議帝國參考制定專門法例,將道歉與承認過失分離,以促進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 2012年,帝國國會動議成立「調解與道歉法改革專責委員會」。委員會由御前大臣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法務大臣、帝國醫學會代表、保險業聯會代表、消費者委員會代表及四名獨立學者。委員會在2012年至2016年間進行了三輪公眾諮詢,共收到12,487份書面意見,並舉行了47場公開聆訊。 諮詢結果顯示病人組織(如「慶寧病人權益聯盟」)、調解員協會、商會(如[[慶寧總商會]])普遍支持,認為立法可「拆掉道歉的心理圍牆」,促成早期和解。然而,保險業聯會及部分保險公司法律顧問擔心,法例可能鼓勵「虛假道歉」以逃避責任,或增加保險詐騙風險。少數法律界人士則認為,普通法已有的「不影響權利」(without prejudice)通訊規則已足夠處理道歉問題,無需另行立法。 經過反覆修訂,專責委員會最終於2016年底向帝國議會提交《道歉條例草案》。草案採納了保險業界的部分建議,明確訂明道歉不影響保險合約效力(第10條),並保留了法庭在特殊情況下酌情接納事實陳述的權力(第8條),以平衡真相發現與鼓勵道歉之間的矛盾。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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