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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由邦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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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 == 根據《香港自由邦基本法》第44條,香港自由邦總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年滿四十周歲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 在外國無居留權 * 是香港自由邦永久性居民 * 是中國公民 選舉程序由《總理選舉條例》(第569章)所規管。其中該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立刻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 是司法人員或訂明公職人員 *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被判定破產,而且並未根據該條例第30A或30B條獲解除破產; * 其所持有的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並非是由香港發出的護照或身分證明書,或由中華民國任何地區有關當局發出的入境證 *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但既未服該刑罰或任何替代刑罰,而亦未獲赦免 *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 在提名日前的5年內,曾被裁定觸犯 ** 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不少於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訂明的舞弊或非法行為 ** 《防止賄賂條例》第 II 部所訂明的罪行 ** 選管會所訂立的規例內訂明的任何罪行 *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和事務 * 在提名日期前的5年內,曾經 ** 因沒旨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據法律離任,或喪失就任的資格 ** 被宣告、宣佈或裁定為違反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邦的宣誓 **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邦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其中訂明公職人員包括: *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 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擔任在《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下的任何其他職位的人 * 申訴專員及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6條獲委任的人 *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行政總裁及該局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科主管、行政總監、經理及該局僱用的律師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 候選人要在提名期內取得不少於八分之一(現為188名)選舉委員提名。提名表格須附有一項表明該候選人是以個人身分參選,並擁護《香港自由邦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邦的聲明;及一項關於該候選人的國籍和他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聲明。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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