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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殷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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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訴訟與爭議 === 咸美頓衡平法院初審作出了部分支持沈殷笑瓊的判決,認定遺囑有效,且沈懷遠有權通過遺囑處分其信託受益權,但信託設立文書中「男性直系血親」的限定構成了對管理控制權轉讓的有效限制。因此,沈殷笑瓊可以繼承A類權益的全部經濟收益(分紅),但附帶的公司股權投票權及董事任命權,在無合格男性血親繼承的情況下,應由受託人(帝國信託銀行)作為「中立管理者」行使。至於公司治理,鑑於僵局,法院行使衡平法管轄權,任命了一個三人特別委員會(一名由沈殷笑瓊提名,一名由宗親會提名,一名由法院指定的獨立人士)暫時共同行使主席職能,直至最終判決。 雙方均對判決不滿,提起上訴至財務上訴法院。財務上訴法院合議庭以4:3的微弱多數推翻了一審判決,完全支持沈殷笑瓊。多數意見認為,信託文書中的限制條款在1890年可能有效,但在1960年代的社會與法律環境下,若被解釋為完全剝奪一位遺孀對其丈夫明確留給她的財產的控制權,將構成「不合理的剝奪」,有違現代公共政策。沈懷遠作為權益持有者,其遺囑意圖是最高優先級的解釋依據。 答辯人一方決定上訴至最終法院御前會議。御前會議法庭辯論長達21天,最終以3:2的票數維持了財務上訴法院的判決,即沈殷笑瓊勝訴。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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