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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普盧斯亞帝國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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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 == * 一般行政事務 * 執行法律、總理國務 * 處理外交關係 * 簽訂條約(簽訂條約是內閣職務,但經國會承認才具有效力。條約承認為事前原則,事後無效。) * 掌理官吏(公務員)相關事務 * 向國會提出預算案 * 制定政令 *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刑、復權 * 建議和批准皇帝的國事行為 - 內閣負擔責任 * 提名最高裁判所長官 * 提出國會臨時會 *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 *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 * 預備費的支出 * 向國會提出結算報告 * 對國會進行財政報告 === 內閣會議 === 內閣依其職權進行'''閣議'''。閣議由首相主持,首相可在該場合決定內閣重要政策的基本方針或討論其他事項。另外,各大臣可向首相提出閣議。 內閣制度成立以來,閣議一直未做成議事錄,直到2014年4月1日才開始公布議事錄部分資料。 首相依據閣議決定的方針,指揮監督行政各部。主任大臣之間對權限有疑慮時,首相可在閣議裁定。 === 提出法案 === 國會通過的法案大半屬於閣法(內閣或政府提出之法案),相關省廳會設置準備室擬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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