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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大普盧斯亞帝國憲法(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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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帝國皇儲如按前述第六條之規定臨時領導政府,應向大普盧斯亞帝國國會兩院總會議上作出如下宣誓: 「本人保證並宣誓,本人將遵照憲法和法律來臨時領導政府,以全民之福祉及國之和平為己之任,願無所不知的全能的上帝真誠幫助我!」 如帝國國會正處於休會期間,則應向大普盧斯亞帝國內閣作書面宣誓,由帝國內閣轉交給下次帝國國會兩院總會議,而以前曾作過宣誓的皇子不必再重複宣誓。 帝國皇儲或監護人領導政府的使命結束後,應立即向帝國皇帝和帝國國會提交一份政府工作報告。如果上述人員並未按照規定立即提交政府工作報告及召集議會,大普盧斯亞帝國最高法院有絕對責任敦促其發布召集帝國國會命令。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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