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最近修改
新手使用指南
隨機頁面
貢獻分數
建立新頁面
工具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搜尋
搜尋
建立賬號
登入
個人工具
暗色模式
建立賬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正在編輯
香港
(章節)
頁面
討論
香港繁體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取得短網址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 憲制架構 ===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為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不在香港時由香港都督代表;香港都督依據行政院的建議施政,內閣施政名義上須經總督批准才具法律效力,惟實際上香港總理及其內閣掌握大多數行政權力。總督任期六年,可連任一次,主要負責禮儀性及憲制監察職能,並不介入日常政務。 1997年香港自由邦憲制進一步鞏固後,其政治體制與英國本土及中國大陸均有明顯區別。《香港基本法》確保「港人治港」得以落實,法治與司法獨立不受干預;香港並可以「香港」名義單獨參與國際事務,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及奧林匹克運動會等。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合眾百科 Unitedbook所做的貢獻會依據CC BY-NC-SA(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發佈(詳情請見
合眾百科:版權
)。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