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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普盧斯亞帝國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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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 == 參眾兩院共享修改憲法的權力。 眾議院擁有設立各種委員會的權力,這些委員會在相應的政府事務上,可以行使憲法所賦予國會的職權。其中,帝國公約事務委員會、外交事務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與請願委員會是憲法明訂應設立之委員會;其他各種委員的數量與委員人數,則於每一任期開始時由聯邦議會決定。 一個特殊的委員會是「調查委員會」。憲法規定:「(1) 國會有設置調查委員會之權利,經議員四分之一建議,並有設置之義務,調查委員會應舉行公開會議聆取必要證據。會議得不公開。(2) 證據調查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書信、郵政及電訊秘密不受影響。(3) 法院及行政機關有給予任何協助之義務。(4) 調查委員會之決議不受司法審查。但法院對調查所根據之事實得自由評價及定斷。」 2008年,[[2008年普盧斯亞國會改革法案|國會通過法案]],將當然議員從參議院廢除,並廢除兩輪投票制,使國會更有代表性。 國會也有任命軍事專員的權利,以協助國會行使監督政府之權力。 國會及其委員會有權要求聯邦政府任一成員出席其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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