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最近修改
新手使用指南
隨機頁面
貢獻分數
建立新頁面
工具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搜尋
搜尋
建立賬號
登入
個人工具
暗色模式
建立賬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正在編輯
文檔: 大普盧斯亞帝國憲法(1992年版)
(章節)
頁面
討論
香港繁體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取得短網址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 第十八條 === 帝國皇帝為帝國軍隊統帥,並統率全帝國之軍隊有權調集軍隊,為保衛帝國和謀求和平進行戰爭、締結和廢除條約、委派和接受外交使節。 但未經議會同意,除在緊急狀態外,所有軍隊不得擴編或縮編。另非經帝國國會同意不得調動帝國軍隊為外國服務,亦不得調外國軍隊進入帝國,但為抵抗敵人進攻的帝國援軍除外。地方部隊和不能劃為前線部隊的其他軍隊,未經議會同意,絕不准在帝國境外使用。同時如涉及重大問題之條約,在帝國國會表示同意之前,不具約束力。 === 第十九條 === 帝國皇帝作出的任何決定均需有副署始得生效。有關軍事指揮的決定應由提出此項議案人員的副署;其他的決定由帝國首相副署。如帝國首相缺席,則由出席帝國內閣閣員中地位僅次於帝國首相的帝國閣員副署。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合眾百科 Unitedbook所做的貢獻會依據CC BY-NC-SA(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發佈(詳情請見
合眾百科:版權
)。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