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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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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社會安全===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盡其才) :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百五十三條 (勞工及農民之保護) :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一百五十四條 (勞資關係) :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勞資爭議處理法|法律]]定之。 ;第一百五十五條 (社會保險與救助之實施) :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五十六條 (婦幼福利政策之實施) :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法|兒童福利]]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條 (衛生保健事業之推行) :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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