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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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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邊疆地區=== ;第一百六十八條 (邊疆民族地位之保障) :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第一百六十九條 (邊疆事業之扶助) :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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