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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關係與國際地位 === 根據國際法上界定國家地位的《蒙得維的亞公約》四項標準,香港自由邦均予符合: {| class="wikitable" |- ! 標準 !! 符合情況 |- | 永久居民 || 完全符合。780萬人出生即自動取得自治邦公民身份,人口世代在本地繁衍。 |- | 明確領土 || 完全符合,1,114平方公里邊界由1950年英中條約精確劃定,無任何領土爭議。 |- | 政府 || 完全符合,擁有完整西敏制三權分立及獨立銓敘、監察五院體系,對內擁有最高、排他的統治權,英中兩國中央政府不得直接下命令。 |- | 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 || 唯一具爭議性的一項,但實際上高度符合:香港自由邦可自行簽署具法律拘束力的雙邊條約(貿易、投資、避稅、引渡、航空、司法互助等),並以「Commonwealth of Hong Kong」名義正式加入WTO、APEC、世界海關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清算銀行等政府間組織;在70個國家設有具領事保護功能的「駐外國專員辦事處」(實質大使館),並接受各國在香港設立總領事館;發行被全球接受的獨立護照(免簽185國),並對公民行使域外管轄與外交保護。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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