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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美頓殖民時期(1675年—1825年) === 1675年《四都條約》簽訂後,咸美頓被割讓予英國東印度公司,進入為期五十三年的殖民統治時期。英國殖民當局以倫敦城市法團為藍本,建立了一套全新的治理體系。咸美頓總督(Governor of Hamilton)由東印度公司董事會任命,代表英王行使行政、立法與司法的最高權力。總督之下設有咸美頓城公司(City of Hamilton Corporation),負責日常市政管理與政策執行。立法局(Legislative Council)由總督、高級官員及少數由公司股東選出的非官守議員(多為英商代表)組成,負責制定本地法律,但總督擁有最終否決權。 司法方面,英國殖民當局將普通法體系完整引入咸美頓。咸美頓中央裁判司署(Hamilton Central Magistracy)由英國派駐的專業法官主持,適用英國普通法與衡平法審理案件。同時,亦設立了處理慶寧人輕微民事糾紛與一般刑事案件的地區裁判署,但其上訴仍需至中央裁判司署。這套殖民法律體系,一方面引入了西方近代法治的形式與原則,另一方面也帶有鮮明的種族歧視色彩與維護殖民者特權的本質。 在基層治理層面,英國殖民當局保留了部分原有的地方保甲與士紳協調機制,但將其置於殖民官員的監督之下。慶寧人社區的事務,多由擔任慶寧政務司公署(Secretary for Hinnese Affairs's Office)的本地精英協助管理,形成了殖民統治與慶寧社會之間的緩衝與中介層。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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