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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臨時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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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政治== 第十二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元首,依法為總統,並設副總統一職。 第十三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政府之首腦,依法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 第十四條 總統之任期,依法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組織政黨。 第十六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參與選舉。 第十七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劃分為左列: (一)直轄市、道 (二)道轄市、道轄縣 (三)區(適用於直轄市或道轄市)、市、鎮及鄉 (四)村(適用於鎮及鄉)、里(適用於市及區) 第十八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在行使臨時憲法期間,一律需依法行政。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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