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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之二 内閣 === 第八十條 行政權屬於內閣。 第八十一條 內閣按照法律規定由其首長王國首相及其他部長組織之,,以集體負責原則行使職權。 部長必須是文職人員。 內閣行使行政權,對國會共同負責。 第八十二條 眾議院與參議院對提名作出不同決議時,根據法律規定舉行兩院協議會亦不能得出一致意見時,又在眾議院作出提名的決議後,除國會休會期間不計外,在十日以內參議院仍不作出提名決議時,即以眾議院的決議作為國會決議。 第八十三條 內閣在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決時,如十日內不解散眾議院必須總辭職。 第八十四條 王國首相缺位,或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後第一次召集國會時,內閣必須總辭職。 第八十五條 發生前兩條情況時,在新的王國首相被任命之前,內閣繼續執行職務。 第八十六條 王國首相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議案,就一般國務及外交關係向國會提出報告,並指揮監督各行政部門。 第八十七條 內閣除執行一般行政事務外,執行下列各項事務: # 誠實執行法律,總理國務。 # 處理外交關係。 # 締結條約,但必須在事前,或根據情況在事後獲得國會的承認。 # 按照法律規定的準則,掌管有關官吏的事務。 # 編造並向國會提出預算。 # 為實施本憲法及法律的規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種政令中,除法律特別授權者外,不得制定罰則。 #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刑罰執行及恢復權利。 第八十八條 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部長署名,並必須有王國首相的連署。 第八十九條 在職部長,如無王國首相的同意,不受公訴。但此項規定並不妨礙公訴的權利。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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