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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司法 == 第九十條 佛瑞德瑞斯亞王國之司法權歸於以王國最高法院為首的三級制法院。 第九十一條 最高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並領導下級法院之最高司法行政職能,及有權制定法院訴訟程序。 第六十三條 最高法院負責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包括本憲法在內一切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六十四條 最高法院設王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人,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九人,並掌理前條規定事項。 第六十五條 最高法院大法官及副最高法院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六條 最高法院大法官及副最高法院大法官,退休年齡為七十五歲,任內除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且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惟如無法通過每十年一次之國民審查,則會免職,且不得再擔任此職。 第六十七條 王國最高法院為全國各級法院之首,而全國各級法院之設置及層級由高至低如下: (一)最高法院;王國最高法院 (二)各高等法院;各王國高等法院 (三)各地方法院;各王國地方法院 第六十八條 王國各級法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九條 王國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國王任命。 第七十條 各級法院依照本憲法所規定的適用於希望帝國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亦可作參考用。 第七十一條 各級法院均實行陪審制度。 第七十二條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且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第七十三條 如有需要,各級法院會在内閣授權下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第七十四條 其他王國各級法院之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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