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最近修改
新手使用指南
隨機頁面
貢獻分數
建立新頁面
工具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搜尋
搜尋
建立賬號
登入
個人工具
暗色模式
建立賬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正在編輯
用戶:Ericchiueric/沙盒3
(章節)
用戶頁面
討論
香港繁體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取得短網址
用戶賬號「Ericchiueric」沒有在此wiki上註冊。請在建立或編輯本頁前檢查。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 第八章 監察暨審計 == === 第八章之一 監察 === 第九十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九十一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上下議院,各邦議會選舉之,監察委員配額如下。 # 上議院選出5人 # 下議院選出10人 # 各邦議會選出5人 第九十二條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第九十三條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十四條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第九十五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九十六條 監察院得按内閣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九十七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九十八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第九十九條 監察院對於司法部或審計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一百條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第一百零一條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一百零三條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一百零五條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第一百零六條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零七條 其他關於監察權之事項,另以法律規範之。 === 第八章之二 審計院 === 第九十七條 為檢查國家的財政收入、財政支出決算、國家及法律所規定的團體會計、監督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職責的執行。 第九十八條 ①審計院由以院長在內的5人以上、11人以下的監查委員組成。 ②院長經國會同意,由國王任命,任期4年,只連任一次。 ③監查委員由院長提名,國王任命,任期4年,只連任一次。 第九十九條 審計院應每年檢查財政收入、財政支出預算,並向總統及下一年度國會報告其檢查結果。 第一百條 審計院的組織、職責範圍、審計委員的資格、監查對象、公務員的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由法律規定。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合眾百科 Unitedbook所做的貢獻會依據CC BY-NC-SA(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發佈(詳情請見
合眾百科:版權
)。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