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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代寧國公爵何禮臣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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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策略與程序戰 === 面對控方掌握的數百萬頁金融文件與數十名「污點證人」的指控,何禮臣團隊並未直接否定賄款的存在,而是採取了一套極具侵略性的「程序毀滅」策略,充分利用普通法體系對程序正義的嚴格要求。其主要手段包括: ==== 利用「專業尷尬」原則排除檢方關鍵律師 ==== 辯方首先針對法務部外聘的兩名主要檢控官發動攻擊。張世焯御用大律師向法院提出緊急申請,指出其中一名檢控官在十年前的一宗商業案件中,曾接受過何佳臣家族相關信託的法律諮詢(雖非直接為何禮臣服務),存在「潛在的利益衝突印象」。同時,團隊透過媒體釋放另一名檢控官早年一篇學術文章中對「賄賂意圖」的寬泛解讀,與其當前檢控立場存在「表面矛盾」。辯方據此主張,根據《大律師行為守則》,兩位檢控官繼續執業本案將陷入「專業尷尬」(professionally embarrassed)境地,損害司法公正形象。儘管法務部強烈反對,但相關爭議經媒體放大後,為避免程序正義受質疑,兩名檢控官最終在壓力下主動請辭,嚴重打亂了檢方的訴訟準備和核心戰略。 ==== 程序性攻擊與證據排除 ==== 辯方團隊發動了多輪基於刑事程序法及證據法令的程序性挑戰: * 逮捕及搜查令合法性:張世焯御用大律師挑戰最初的逮捕令和對何禮臣辦公室及旗下機構的搜查令,指其申請材料中所依賴的「可靠消息來源」(即林明山議員)具有政治動機,且部分情報未經充分核實,構成濫用程序。經過三天的「案中案」聆訊,裁定其中兩項關鍵搜查令因範圍過於寬泛、授權模糊而無效,依據該等搜查令所獲得的數萬頁電子郵件及財務記錄被判定為不可接納為證據。 * 跨境證據瑕疵:在羅艾力教授及達比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協調下,辯方針對控方從海外37個司法管轄區通過司法互助請求獲得的證據發起攻擊。辯方主張,多個國家(特別是部分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提供的銀行記錄和證人陳述,在取證過程中未完全符合慶寧對「自願性」和「證人權利告知」的嚴格標準,且部分文件翻譯存在歧義。法官最終採納了辯方部分理由,排除了超過60%的關鍵跨境電子證據。 * 終止聆訊申請:在證據接納性聆訊結束後,何禮辰首席御用大律師立即提出「無案可答」的終止聆訊申請,主張在核心證據被排除後,控方剩餘證據根本不足以讓一個合理的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審議後,雖然未直接終止聆訊,但發表了「對控方案情嚴重弱化表示高度關注」的指示,對法務部形成巨大壓力。 ==== 證人可信性攻擊與「去犯罪化」敘事構建 ==== 針對願意作證的污點證人及涉案官員,潘勳華御用大律師在預審階段進行了極為嚴厲的盤問準備,並透過申請披露證人過往的紀律記錄、財務問題及心理報告,成功動搖了數名關鍵證人的可靠性。與此同時,哈維·史派特領導的團隊與經濟學家合作,將每一筆被指控為「賄款」的資金流動,重新包裝為「高風險地區的市場准入諮詢費」、「政治風險保險金」或「基於業績的投資收益」,並聘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作為專家證人,論證此類複雜跨境資金安排在全球商業中的「普遍性」與「合規可能」。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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