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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政治 == === 法律制度 === 戶原尼亞共和國為一個聯邦制的立憲共和國,《[[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及《[[戶原聯邦條約]]》為規範戶原尼亞共和國聯邦制度及政府體制的根本大法,前者保障了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的集會結社、新聞言論及學術遷徙等一切自由,並設立[[戶原尼亞共和國行政院|行政院]]及[[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國大]]等眾多憲政機構,後者則一定程度的保障聯邦成立初期各地方政府的權力,若有權責不清晰者則由司法院解決。 整體而言,戶原尼亞共和國聯邦層級的法律制度屬於歐陸法系的成文法系統,主要聯邦法律由[[戶原尼亞共和國議會|議會系統]]制定,[[戶原尼亞共和國總統|總統]]被憲法授權於必要時發布緊急命令,各行政機關有權發布命令及擬定法律草案和修正案予聯邦議會審查;戶原聯邦政府並沒有對各主體所採行的法系加以限制,但大部分為了與聯邦司法系統銜接,所以採行歐陸法系,僅少部分的主體採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系統,各共和主體的立法系統也有權制定該地方所通行之法律,但以不與中央有關法律牴觸為原則。任何法律於制定完後皆須公布予群眾知悉,若為聯邦法律則由聯邦總統公布,若為地方法律則由地方首長公布。 === 政府結構 === 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定位戶原尼亞共和國為一個半總統制威爾主義及社會主義國家,[[戶原尼亞共和國總統]]為該國之國家元首及持有三軍指揮權,總統執掌對外及國防事務,並擁有少部分內政權力,根據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所規定,又將聯盟政府分為 [[聯邦人民委員會|聯邦委]]、[[戶原尼亞共和國行政院|行政院]]、[[戶原尼亞共和國監察院|監察院]]、[[戶原尼亞共和國考試院|考試院]]、[[戶原尼亞共和國司法院|司法院]]及[[戶原尼亞共和國議會|參眾議會]]等數個憲政機構,同時總統也設有[[戶原尼亞共和國總統府|總統府]]一幕僚機構。 該國之政府首腦為[[戶原尼亞共和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而[[戶原尼亞共和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則為行政院之首腦,戶原尼亞共和國行政院之組織由《[[聯盟政府組織章程]]》所規範,規定行政院為由十四部、四會及一行所組成的行政機構,並依據章程行使其職權,行政院也有權頒布命令,向[[戶原尼亞共和國議會|議會系統]]提出法律修正案及草案,而政府主席直接由總統任命,聯邦議會若對其不信任可提資格覆議,若覆議沒過,總統則需重新任命,第二次任命則需要經過議會系統同意。 [[戶原尼亞共和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的任期不受限制,政府主席可提名行政部會之首腦,並由議會系統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憲法法庭,為戶原尼亞共和國執掌違憲審查之機構,並接受由民眾所提出之釋憲案,憲法法庭之成員稱為釋憲官,釋憲官任期為兩年,由總統任命行議會附議。 司法院,為戶原尼亞共和國的最高司法機構,執掌戶原尼亞共和國的民事、刑事等一切司法事務,其中包括違規之公務員懲戒事物,司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由議會附議,任期不受限制。 監察院,通稱監院,為戶原尼亞共和國的最高監察機構,其憲法上之職權為對任何公職人員或機構提出糾舉、糾正及彈劾,監察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行議會附議,擔任監院院長者不得參加任何黨派或擔任其他公職。 考試院,通稱試院,為戶原尼亞共和國的最高考試機構,其憲法上之職權為主持國內的一切公職和升學考試,以及公職人員退休後之事宜,考試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行議會附議。 議會系統,通稱議會,採行兩院制,為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及眾議院組成,參議院之議長由副總統兼任,眾議院之議長則由眾議員互選產生,副總統在開會期間須前往平陽市參議院會議廳開會,也由於參院議長由副總統所兼任,一般所稱之議會議長則多指眾議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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