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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家特權 === 根據《2020年改革法令》,帝國君主有一系列的皇家特權可以行使,包括: *發布可代替法律的詔令; *任命和罷免帝國首相和帝國內閣閣員; *發行護照; *宣戰、講和、指揮軍隊、協商和簽署條約、同盟及國際協定; *召開和休止國會; *以詔令頒授、收回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及創設榮譽頭銜; *以詔令頒佈法律公佈和執行。 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大部分特權只可以在帝國首相的建議下發佈。因此帝國君主每周會與帝國首相會面一次,帝國首相會匯報過往一周帝國內閣的決議和行動,而期間帝國皇帝可表達其觀點。 而行使皇家特權時大多無需通過帝國國會批准,亦無需被追認,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皇家特權應在三十天內被帝國國會追認行使。 而帝國國會通過的法令亦需要獲得帝國君主同意以詔令頒佈後才能生效。理論上皇帝可以同意或拒絕以詔令頒佈,但在根據彰德今上皇帝發佈的詔令,以及不成文的憲政傳統下,帝國皇帝不應拒絕以詔令頒佈由帝國國會兩院共同通過的法令。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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