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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 === {{Main|地方 (中華民國)|西藏地方|蒙古地方}} [[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虽然宣称对外蒙古和西藏的主权,但从未实际统治,1921年蒙古恢复独立後於1924年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而[[西藏 (1912年—1951年)|西藏]]则仍由[[第一次驅漢事件|1912年独立]]的[[神權政治|神权政府]][[噶厦]]执政。<ref>{{Cite book|url=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OXmmDwAAQBAJ&lpg=PT449|title=Tibetan Nation: A History Of Tibetan Nationalism And Sino-tibetan Relations|first=Warren|last=Smith|date=2019年7月31日|publisher=Routledge|page=449|access-date=2023年4月8日|archive-date=2023年4月8日|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0408100753/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OXmmDwAAQBAJ&lpg=PT449|dead-url=no}}</ref><ref>{{Cite web|url=https://www.icj.org/el-tibet-y-la-republica-popular-de-china-el/|title=Tibet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date=1960年7月1日|publisher=國際法律家委員會|access-date=2023年4月8日|archive-date=2023年4月11日|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0411011303/https://www.icj.org/el-tibet-y-la-republica-popular-de-china-el/|dead-url=no}}</ref>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名义上]]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设于[[塞北四省]][[中華民國盟部旗列表|境内各盟旗]])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国方面对[[甘丹颇章]]政权的称呼)。国民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直至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總統令 (中華民國)|總統令]]公告廢止蒙藏委員會。<ref>[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66792 立院通過廢除組織法 蒙藏委員會正式熄燈] {{Wayback|url=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66792 |date=20200430132754 }},自由時報</ref> 在1945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外交换文声明]],[[外蒙古獨立公民投票|外蒙古採取公民自決]],中华民国在1946年[[外交承認|正式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通過後,[[中華民國政府遷台|遷台後的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蒙古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外蒙古独立#蒙古加入联合国|加入聯合國]]的訴求,试图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File:ROC1979-05 National Assembly Secretariat China Map.pdf|thumb|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File: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arine Corps.svg|thumb|《[[s: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74年立法75年公布)|陸海空軍軍旗條例]]》1986年起([[蔣經國政府]])聲索中國大陸、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的[[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隊旗]]]] 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顺利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儘管如此,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ref>當時的《[[s:國民大會組織法 (民國48年)|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ref>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ref>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0:0:1:/disk1/lg/lymeeting/lymeetingdb 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 {{Wayback|url=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400%3A0%3A1%3A%2Fdisk1%2Flg%2Flymeeting%2Flymeetingdb |date=20171111210825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 :《中華民國全圖》</ref>直到200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後,台灣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同年,立法院也將「外蒙古」從涉及中國大陸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刪除。<ref name="MAC"/>然而《中華民國年鑑》直到2005年止,仍然繼續主張陸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條約的疆域面積1,141萬8,174平方公里。<ref name="94ROC-01-02-02"/>最後2006年初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廢止涉及蒙古的《盟部旗組織法》。<ref>{{cite web |title=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url=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37297 |website=中華民國總統府 |publisher=中華民國總統府公報 |accessdate=2006年1月27日 |archive-date=2024年8月1日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801044523/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37297 |dead-url=no }}</ref>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的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四、行政院第2834次會議院長提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ref name="MAC">行政院大陸委員會:[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252122204856.pdf 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Wayback|url=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252122204856.pdf |date=20131004225758 }}</ref> * [[蒙古地方]],首府[[乌兰巴托|庫倫]],以下劃分為七個[[盟 (行政區劃)|盟、部]],[[盟 (行政區劃)|盟、部]]又劃分為[[旗 (行政区划)|旗]](相當於縣級)。 * [[西藏地方]],首府[[拉薩]],以下劃分為六個[[基巧]],[[基巧]]又劃分為[[宗 (行政區)|宗]]、[[谿卡|谿]](相當於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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