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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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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任後待遇 == 2005年6月14日,[[香港自由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總理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 前任總理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的就業規管。 ** 第1年,前任總理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前任總理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 如前任總理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華民國行政院]]或[[香港自由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 前任總理會獲提供 ** [[前任總理辦公室]]。 **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 行政支援。 ** 官方車輛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 前任總理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風險評估]],前任總理會獲得保安服務。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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