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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大普盧斯亞帝國憲法(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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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 並行權力 === (一)帝國享有並行立法權,於建立聯邦領土內等值生活條件或維護法律或經濟團結需國家利益之聯邦規定時。 (二)並行權力延伸至下列事項: * 民法、刑法、法院組織及程序、法律職業、公證人及法律諮詢之規定; * 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記; * 社團法; * 外國國民之居留及定居法; * 武器及爆炸物法; * 戰爭殘疾人及已故戰爭受害者遺屬之福利; * 公共福利; * 經濟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採礦、工業、能源供應、手工藝、貿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及私人保險; * 勞工法,包括企業組織、職業健康及安全以及就業機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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