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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司署 === 在每個地區司法管轄區都置有裁判司署(Magistrates' Courts),這些治安法院均由一班非專業性的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或太平局紳)或受專業訓練的裁判官(magistrates)所主持。 裁判司署為最初級的刑事法院,沒有陪審團。裁判司署的刑事司法審轄權非常廣泛,負責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一般為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慶寧元。不過,愈來愈多的條例都賦予裁判官權力,判處高達3年的監禁和更高的罰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達500萬慶寧元)。 裁判官在適切情況下可運用酌情權動用裁判官濟貧箱,對處身困境且有實際需要的被告人給予濟助。 ==== 少年法庭 ==== 若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案件將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只有兇殺案除外。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青少年發出看管及保護令。除家屬和有關人等可以入庭旁聽外,少年法庭並不對外開放。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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