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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京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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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契約與自治體制確立(550-1800年) === 公元560年,大景帝國統一慶寧大陸後,當時的統藩主何鑄奉憑藉其軍事實力與政治影響力,與皇室簽訂「明寺之約」,至今保存在明寺宮的地下保險庫中。「明寺之約」不僅確認了何佳臣家族對明寺御林土地的「永世不可剝奪的擁有權」,更授予其一系列特權:立法權(可制定不與帝國律例相悖的地方法)、司法權(擁有獨立的法庭體系,僅叛國罪等極少數重罪需移交帝國法庭)、財政權(免除向朝廷繳納的一切常規賦稅,僅在戰時或有特殊慶典時提供「資助金」)、軍事權(可維持一支不超過三千人的常備武裝力量,用於領地防衛與維持秩序)、經濟特權(壟斷領地內礦產開採、木材貿易,並擁有設立市場與鑄造地方貨幣的權利)。 在此後的千餘年間,明寺御林如同一顆被帝國軀體包裹著的堅硬珍珠,安然度過了多次皇朝更迭與外敵入侵。其策略核心是靈活的實用主義:名義上宣誓效忠每一任新皇帝,並通過進獻貢品、提供貸款、進行政治聯姻來換取新朝廷對其權力的再次確認。同時,它利用其自治地位,在戰爭中往往保持中立或進行有限度的投機,以保存實力。內部治理上,它發展出了一套精密的官僚體系和一部卷帙浩繁的習慣法彙編《御林例律》。經濟上,其財富來源從單純的森林資源,擴展到對咸美頓港早期開發的深度參與。十五世紀,何佳臣家族開始有計劃地購入景慶城沿海的灘塗與荒地,並出資修建早期的碼頭與倉庫,通過收取地租與貿易稅,分享了海上貿易崛起的紅利。到十八世紀末,其家族財富已穩居慶寧首位,咸美頓有超過四成的土地為其所有。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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