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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權力 ==== 根據皇家特權(Royal Prerogative)及數百年累積的憲政慣例,君主擁有廣泛的實際權力,包括: * 人事任免權:可直接任命樞密使、樞密院成員、內閣大臣、各級法官、主教、駐外使節及成員國總督和首相。 ** 雖然憲法慣例通常任命下議院多數黨領袖,但在議會懸浮或國家危機時,君主擁有絕對選擇自由。 * 行政權:主持所有樞密院核心會議,是會議的實際主導者 * 外交主導權:宣戰、媾和、締結條約均由君主決定,議會僅有知情權和撥款審議權 * 武裝部隊實際總司令:調動軍隊、任命將領、制定國防戰略均由君主直接掌控,高級將領直接向君主宣誓效忠 * 立法權:擁有絕對否決權和立法倡議權,任何法案需經君主御准方可成為法律,並可直接向議會提交「御旨法案」 * 司法權:被視為「正義之源」,所有法院以君主名義審判,擁有赦免權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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