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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殷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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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偶與權力過渡 === 1965年4月12日,沈懷遠爵士乘坐的私人飛機在前往明雲府視察分印廠途中,因惡劣天氣於杉和山區失事,機上人員全部罹難,沈懷遠時年40歲。 1965年4月15日,沈懷遠遺囑在咸美頓教區主教法院(Consistory Court)開啟。遺囑指定夫人沈殷笑瓊為唯一遺囑執行人及主要受益人,明確表示其名下所有個人財產(包括不動產、現金、藝術品)由沈殷笑瓊繼承,並確認其對沈進家族信託(1890年設立)中「A類受益權」的75%份額(註:該信託分A、B兩類,A類為直系血親或配偶,擁有管理投票權;B類為旁系宗親,僅享有分紅權)由沈殷笑瓊以遺孀身份「繼承並完全享有,包括附帶的一切權利與權力」,該信託持有慶寧報業公司50%的股權,是其控股股東。 1965年4月20日,沈氏家族緊急會議,認為「信託權益非個人財產」,且「沈殷笑瓊無子,不應掌握家族企業命脈」,決議挑戰遺囑相關條款的有效性。 1965年5月1日,在沈殷笑瓊依據遺囑通知信託受託人(帝國信託銀行)行使其權利後,受託人銀行表示需等待法院澄清。同日,慶寧報業公司董事局會議,以沈守仁為首的宗親董事(佔董事會7席中的3席)反對沈殷笑瓊接任主席,引發僵局。 1965年5月10日,沈殷笑瓊向衡平法院申請緊急禁令,要求確認其信託權益並禁止宗親方干擾公司運營。案件正式立案。 咸美頓衡平法院初審作出了部分支持沈殷笑瓊的判決,認定遺囑有效,且沈懷遠有權通過遺囑處分其信託受益權,但信託設立文書中「男性直系血親」的限定構成了對管理控制權轉讓的有效限制。因此,沈殷笑瓊可以繼承A類權益的全部經濟收益(分紅),但附帶的公司股權投票權及董事任命權,在無合格男性血親繼承的情況下,應由受託人(帝國信託銀行)作為「中立管理者」行使。至於公司治理,鑑於僵局,法院行使衡平法管轄權,任命了一個三人特別委員會(一名由沈殷笑瓊提名,一名由宗親會提名,一名由法院指定的獨立人士)暫時共同行使主席職能,直至最終判決。 雙方均對判決不滿,提起上訴至財務上訴法院。 財務上訴法院是由皇座法庭、民訴法庭和財務法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主審為首席男爵(Lord Chief Baron)林道森爵士。審理焦點集中在信託文書解釋與公共政策的平衡上。 沈殷笑瓊方強調《已婚婦女財產法》已將妻子視為獨立法律個體,舊時代基於性別的信託限制應被重新審視,答辯人一方則堅持財產權與家族意願的神聖性。 合議庭以4:3的微弱多數推翻了一審判決,完全支持沈殷笑瓊。 多數意見(由首席男爵撰寫)認為信託文書中的限制條款,在1890年可能有效,但在1960年代的社會與法律環境下,若被解釋為完全剝奪一位遺孀對其丈夫明確留給她的財產的控制權,將構成「不合理的剝奪」,有違現代公共政策。沈懷遠作為權益持有者,其遺囑意圖是最高優先級的解釋依據,而他的顯然意圖讓妻子接掌他的事業。受託人(銀行)不應被賦予商業決策權,那超出了其專業範圍。 少數異議則警告此判決將動搖數百年來的信託法根基,賦予法院過多更改私人文件意圖的權力。 答辯人一方決定上訴至最終法院帝國御前會議。 御前會議法庭辯論長達21天,被認為是帝國建國後最深入的法律辯論之一。雙方引入了大量法律史專家證詞,探討自諾曼征服以來的繼承習慣、衡平法的發展等。 御前會議以3:2的票數維持了財務上訴法院的判決,即沈殷笑瓊勝訴,自此掃清了她接掌集團的全部法律障礙。1967年10月19日,她正式獲董事局通過為慶寧報業公司董事局主席,並於同月啟動了對英倫時報集團的收購,開啟了其傳奇般的商業生涯。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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