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最近修改
新手使用指南
隨機頁面
貢獻分數
建立新頁面
工具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搜尋
搜尋
建立賬號
登入
個人工具
暗色模式
建立賬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正在編輯
第七代寧國公爵何禮臣親王
(章節)
頁面
討論
香港繁體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取得短網址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 辯護策略與判決 ==== 何禮臣說服哈丁爵士,將此份1832年備忘錄作為關鍵輔助證據提交,主張其揭示了信託人的真實意圖,對於解釋一個多世紀前的信託至關重要,尤其在面對反永續期規則挑戰時,能證明信託人對遙遠未來的考慮是具體的,而非不確定的。 在交叉質詢中,對方聘請的法制史專家試圖論證該備忘錄僅是初步想法,不具法律效力。何禮臣利用對19世紀法律用語、紋章學及貴族繼承慣例的深刻理解,通過一系列精心設計的問題,引導卡思伯特教授承認1832年的文件在風格和用詞上與19世紀中葉嚴謹的法律文書高度一致,經總督府公證的文件在當時具有極強的形式證據力和文件中對「男性血脈」的強調與當時普遍的財產傳承觀念完全吻合。最終,卡思伯特教授的證詞被很大程度上削弱。 1997年10月31日,御前法院作出判決,採納了何禮臣提出的核心論點,裁定信託有效。1832年備忘錄與1851年信託文件結合來看,表明信託人意圖創造一個儘可能長久的信託,且對受益人的定義(男性直系後裔)非常明確。 原告方關於「反永續期規則」的挑戰被駁回。法官認為,信託在設立時,受益人群體(當時在世的男性直系後裔)是確定的,且信託文件內含的「等候繼位者」條款使之符合《1964年永續期與累積法》的要求。關於性別歧視和《1975年繼承法》調整的請求也被駁回,因為信託的意圖清晰,且現存男性旁系後裔(原告的遠房堂兄)的權益需要保護。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合眾百科 Unitedbook所做的貢獻會依據CC BY-NC-SA(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發佈(詳情請見
合眾百科:版權
)。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