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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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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不具公法人身分的行政區單位;縣與市的地方自治原受省政府監督及指揮,改為實務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負責,但在部分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依然是使用「○○省○○縣(市)」。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地方民眾接洽中央業務,增設數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 由於直轄市、縣、市為中華民國現行主要的行政區劃及地方自治單位,因而常合稱為「縣市」。現在的範圍是經過1949年政府遷台、1950年底喪失海南特別行政區及江蘇省省政府駐地嵊泗縣、1955年受美軍幫助將駐浙江省大陳島部隊轉進自由地區所底定,至此台澎金馬領域除內部劃分調整外,大致不變至今。 == 概說 == === 範圍 === {{Main|中華民國疆域}} 依《[[中華民國憲法|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依照2006年前的《中華民國年鑒》,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面積為亞洲第一大、世界第二大(僅次於有俄羅斯)。最近一次的《中華民國全圖》由[[中華民國內政部|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 {{multiple image | align = none | direction = horizontal | image1 = China old map.jpg | width1 = 250 | caption1 = 1926年中華民國全圖 | image2 = China old map 1936.jpg | width2 = 259 | caption2 = 1936年中華民國全圖 | image3 = 中華民國時區.svg | width3 = 237 | caption3 = 1918至1946年[[中國時區#歷史|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時區]]劃分圖{{noteTag|始於1918年[[北洋政府]]時代;1945年[[臺灣光復]]之前,時區劃分不包含臺灣省。}} }} 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承認[[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區域的四極: * 極北:[[唐努烏梁海]]之[[薩彦嶺]]脊,北緯53°57'。 * 極東:[[黑龍江]]與[[烏蘇里江]]合流處之[[黑瞎子島]],東經135°4'。 * 極南:南沙群島[[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 * 極西:[[帕米爾高原]]的[[噴赤河]],東經71°。 === 結構 ===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省 (中華民國)|省]]、1個[[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直轄市 (中華民國)|院轄市]]及1個[[地方 (中華民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縣 (中華民國)|縣]]、[[市 (中華民國)|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省與縣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 (行政區劃)|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省或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中國東北|東北地區]]、[[塞北|塞北地區]]及[[中國西部|西部地區]]。 * [[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地方自治行政區: {{clear}} {{familytree/start}} {{familytree | | | | | | | | | | | | | | | ECY |ECY=[[行政院]]}} {{familytree | | | | | | | |,|-|-|-|-|-|-|-|^|-|-|v|-|-|v|-|v|-|-|-|v|-|-|-|.| |}} {{familytree | | | | | | | P | | | | | | | | | |!| | |!| MON | | TIB | | M |P=[[省 (中華民國)|省]]|MON=[[蒙古地方]]|TIB=[[西藏地方]]|M=[[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 {{familytree | | | | | | | |]|~|~|~|~|~|~|~|~|V|~|#|~|7|!|,|'| | | |!| | |}} {{familytree | |,|-|-|-|v|-|^|-|v|-|-|-|.| | |:| |!| | M01 | | | | T01 | |M01=[[盟 (行政區劃)|盟部]]|T01=[[基巧]]}} {{familytre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amilytree | C01 | | C02 | | B01 | | B02 | | Q01 | | Q02 | | | | T02 | |C01=[[縣 (中華民國)|縣]]|C02=[[市 (中華民國)|市]]|B01=[[管理局]]|B02=[[設治局]]|Q01=[[特別旗]]|Q02=[[旗 (行政区划)|旗]]|T02=[[宗 (行政區)|宗]]、[[谿卡|谿]]}} {{familytree/end}} {{clear}} :'''注意''':[[自由邦(中華民國)|自由邦]]之編制比照[[省 (中華民國)|省]],牧場之編制比照[[旗 (內蒙古)|旗]];[[市 (中華民國)|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此處以憲法名稱表示之。 [[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市 (中華民國)|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cquote 3|全國共劃分為35個[[省 (中華民國)|省]],2,045個[[縣 (中華民國)|縣]],[[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14個,[[市 (中華民國)|省轄市]]56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特別旗]]4個,[[盟 (行政區劃)|盟部]]14個,[[旗 (行政区划)|旗]]127個,牧場1個,[[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特別行政區]]1個,地方2個([[西藏地方|西藏]]、[[蒙古地方|蒙古]])。|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ref name="94ROC-01-02-02" />}}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721164642/http://law.dgbas.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55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 省級行政區 == === 省、自由邦 === {{Main|省 (中華民國)|自由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遼寧省 (中華民國)#奉系軍閥時期|奉天]]、[[吉林省 (中華民國)|吉林]]、[[黑龍江省 (中華民國)|黑龍江]]、[[山東省 (中華民國)|山東]]、[[河南省 (中華民國)|河南]]、[[山西省 (中華民國)|山西]]、[[江蘇省 (中華民國)|江蘇]]、[[安徽省 (中華民國)|安徽]]、[[江西省 (中華民國)|江西]]、[[福建省 (中華民國)|福建]]、[[浙江省 (中華民國)|浙江]]、[[湖北省 (中華民國)|湖北]]、[[湖南省 (中華民國)|湖南]]、[[陝西省 (中華民國)|陝西]]、[[甘肅省 (中華民國)|甘肅]]、[[新疆省 (中華民國)|新疆]]、[[四川省 (中華民國)|四川]]、[[廣東省 (中華民國)|廣東]]、[[廣西省 (中華民國)|廣西]]、[[雲南省 (中華民國)|雲南]]、[[貴州省 (中華民國)|貴州]]等22[[省 (中華民國)|省]]。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热河特别区|熱河]]、[[察哈尔特别区|察哈爾]]、[[綏遠特別區|綏遠]]、[[川邊特別區|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地方|西藏]]、[[蒙古地方|外蒙古]]、[[青海省 (中華民國)|青海]]3個[[地方 (中華民國)|地方]],保留[[阿爾泰區域|阿爾泰]]、[[塔城地区|塔爾巴哈台]]、[[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犛]]3地區。 [[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省 (中華民國)|熱河]]、[[察哈爾省 (中華民國)|察哈爾]]、[[綏遠省 (中華民國)|綏遠]]、[[西康省|川邊]]、[[寧夏省 (中華民國)|寧夏]]、[[青海省 (中華民國)|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5年抗戰勝利後,原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域改劃分成[[東北新省區方案|東北九省]],增設[[遼北省 (中華民國)|遼北]]、[[安東省 (中華民國)|安東]]、[[合江省 (中華民國)|合江]]、[[松江省 (中華民國)|松江]]、[[嫩江省|嫩江]]、[[興安省 (中華民國)|興安]]等6省,[[臺灣省|臺灣]]則加入中華民國成為第35行省。1949年將[[海南島]]和[[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省]]。1997年加入[[香港|香港自由邦]]與[[澳門自由邦]] 1953年至2005年間,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分為35[[省 (中華民國)|省]]、2[[地方 (中華民國)|地方]]、2[[自由邦 (中華民國)|自由邦]]。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text-align:center;" !width=40|編號||width=120|行政區||width=40|簡稱||width=130|省會或首府||width=40|地區!!rowspan=20 width=1| !width=40|編號||width=120|行政區||width=40|簡稱||width=130|省會或首府||width=40|地區 |- |01||[[江蘇省 (中華民國)|江蘇省]]||蘇||[[镇江县|镇江縣]]|| rowspan="7" |華中 |20||[[甘肅省 (中華民國)|甘肅省]]||隴||[[蘭州市]]||華北 |- |02||[[浙江省 (中華民國)|浙江省]]||浙||[[杭州市]] |21||[[寧夏省 (中華民國)|寧夏省]]||寧||[[銀川市]]||塞北 |- |03||[[安徽省 (中華民國)|安徽省]]||皖||[[合肥县|合肥縣]] |22||[[青海省 (中華民國)|青海省]]||青||[[西寧市]]||西部 |- |04||[[江西省 (中華民國)|江西省]]||贛||[[南昌市]] |23||[[綏遠省 (中華民國)|綏遠省]]||綏||[[歸綏市]]|| rowspan="3" |塞北 |- |05||[[湖北省 (中華民國)|湖北省]]||鄂||[[武昌市]] |24||[[察哈爾省 (中華民國)|察哈爾省]]||察||[[张家口市 (中华民国)|张家口市]] |- |06||[[湖南省 (中華民國)|湖南省]]||湘||[[長沙市]] |25||[[熱河省 (中華民國)|熱河省]]||熱||[[承德市|承德縣]] |- |07||[[四川省 (中華民國)|四川省]]||川||[[成都市]] |26||[[遼寧省 (中華民國)|遼寧省]]||遼||[[瀋陽市]]|| rowspan="9" |東北 |- |08||[[西康省]]||康||[[康定市|康定縣]]||西部 |27||[[安東省 (中華民國)|安東省]]||安||[[通化市]] |- |09||[[福建省 (中華民國)|福建省]]||閩||[[福州市]] || rowspan="6" |華南 |28||[[遼北省 (中華民國)|遼北省]]||洮||[[辽源市|遼源縣]] |- |10||[[臺灣省]]||臺||[[臺北市]]<small>(疏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辦公)</small> |29||[[吉林省 (中華民國)|吉林省]]||吉||[[吉林市]] |- |11||[[廣東省 (中華民國)|廣東省]]||粵||[[廣州市 (中華民國)|廣州市]] |30||[[松江省 (中華民國)|松江省]]||松||[[牡丹江市 (中华民国)|牡丹江市]] |- |12||[[廣西省 (中華民國)|廣西省]]||桂||[[桂林市]] |31||[[合江省 (中華民國)|合江省]]||合||[[佳木斯市 (中华民国)|佳木斯市]] |- |13||[[雲南省 (中華民國)|雲南省]]||滇||[[昆明市]] |32||[[黑龍江省 (中華民國)|黑龍江省]]||黑||[[北安市]] |- |14||[[貴州省 (中華民國)|貴州省]]||黔||[[贵阳市]] |33||[[嫩江省]]||嫩||[[齐齐哈尔市]] |- |15||[[河北省 (中華民國)|河北省]]||冀||[[清苑区|清苑縣]]|| rowspan="5" |華北 |34||[[興安省 (中華民國)|興安省]]||興||[[海拉爾市]] |- |16||[[山東省 (中華民國)|山東省]]||魯||[[济南市]] |35||[[新疆省 (中華民國)|新疆省]]||新||[[迪化市]]||西部 |- |17||[[河南省 (中華民國)|河南省]]||豫||[[開封縣]] |36||[[海南特別行政區]]||瓊||[[海口市]]||華南 |- |18||[[山西省 (中華民國)|山西省]]||晉||[[太原市]] |37||[[西藏地方]]||藏||[[拉萨市]]||西部 |- |19||[[陝西省 (中華民國)|陝西省]]||陝||[[西安市 (中華民國)|西安市]] |38||[[蒙古地方]]||蒙||[[烏蘭巴托|庫倫]]||塞北 |} === 地方 === {{Main|地方 (中華民國)|西藏地方|蒙古地方}} [[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虽然宣称对外蒙古和西藏的主权,但从未实际统治,1921年蒙古恢复独立後於1924年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而[[西藏 (1912年—1951年)|西藏]]则仍由[[第一次驅漢事件|1912年独立]]的[[神權政治|神权政府]][[噶厦]]执政。<ref>{{Cite book|url=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OXmmDwAAQBAJ&lpg=PT449|title=Tibetan Nation: A History Of Tibetan Nationalism And Sino-tibetan Relations|first=Warren|last=Smith|date=2019年7月31日|publisher=Routledge|page=449|access-date=2023年4月8日|archive-date=2023年4月8日|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0408100753/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OXmmDwAAQBAJ&lpg=PT449|dead-url=no}}</ref><ref>{{Cite web|url=https://www.icj.org/el-tibet-y-la-republica-popular-de-china-el/|title=Tibet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date=1960年7月1日|publisher=國際法律家委員會|access-date=2023年4月8日|archive-date=2023年4月11日|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0411011303/https://www.icj.org/el-tibet-y-la-republica-popular-de-china-el/|dead-url=no}}</ref>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名义上]]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设于[[塞北四省]][[中華民國盟部旗列表|境内各盟旗]])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国方面对[[甘丹颇章]]政权的称呼)。国民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直至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總統令 (中華民國)|總統令]]公告廢止蒙藏委員會。<ref>[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66792 立院通過廢除組織法 蒙藏委員會正式熄燈] {{Wayback|url=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66792 |date=20200430132754 }},自由時報</ref> 在1945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外交换文声明]],[[外蒙古獨立公民投票|外蒙古採取公民自決]],中华民国在1946年[[外交承認|正式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通過後,[[中華民國政府遷台|遷台後的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蒙古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外蒙古独立#蒙古加入联合国|加入聯合國]]的訴求,试图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File:ROC1979-05 National Assembly Secretariat China Map.pdf|thumb|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File: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arine Corps.svg|thumb|《[[s: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74年立法75年公布)|陸海空軍軍旗條例]]》1986年起([[蔣經國政府]])聲索中國大陸、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的[[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隊旗]]]] 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顺利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儘管如此,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ref>當時的《[[s:國民大會組織法 (民國48年)|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ref>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ref>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0:0:1:/disk1/lg/lymeeting/lymeetingdb 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 {{Wayback|url=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400%3A0%3A1%3A%2Fdisk1%2Flg%2Flymeeting%2Flymeetingdb |date=20171111210825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 :《中華民國全圖》</ref>直到200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後,台灣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同年,立法院也將「外蒙古」從涉及中國大陸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刪除。<ref name="MAC"/>然而《中華民國年鑑》直到2005年止,仍然繼續主張陸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條約的疆域面積1,141萬8,174平方公里。<ref name="94ROC-01-02-02"/>最後2006年初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廢止涉及蒙古的《盟部旗組織法》。<ref>{{cite web |title=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url=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37297 |website=中華民國總統府 |publisher=中華民國總統府公報 |accessdate=2006年1月27日 |archive-date=2024年8月1日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801044523/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37297 |dead-url=no }}</ref>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的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四、行政院第2834次會議院長提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ref name="MAC">行政院大陸委員會:[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252122204856.pdf 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Wayback|url=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252122204856.pdf |date=20131004225758 }}</ref> * [[蒙古地方]],首府[[乌兰巴托|庫倫]],以下劃分為七個[[盟 (行政區劃)|盟、部]],[[盟 (行政區劃)|盟、部]]又劃分為[[旗 (行政区划)|旗]](相當於縣級)。 * [[西藏地方]],首府[[拉薩]],以下劃分為六個[[基巧]],[[基巧]]又劃分為[[宗 (行政區)|宗]]、[[谿卡|谿]](相當於縣級)。 === 直轄市 === {{Main|直轄市 (中華民國)}}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text-align:center;" !width=40|編號||width=120|行政區||width=40|簡稱||width=130|設立年及備註||width=40|地區!!rowspan=8 width=1| !width=40|編號||width=120|行政區||width=40|簡稱||width=130|設立年及備註||width=40|地區 |- |51||[[南京市 (中華民國)|南京市]]{{NoteTag|曾於《[[訓政時期約法]]》中明訂為國都,嗣後取代其地位的《[[中華民國憲法]]》則未指出首都所在地。詳見[[中華民國首都]]。}}||京||1927年</font>|| rowspan="2" |華中 |58||[[哈爾濱市 (中華民國)|哈爾濱市]]||哈||1946年||東北 |- |52||[[上海市 (中華民國)|上海市]]||滬||1927年 |59||[[漢口市 (中華民國)|漢口市]]||漢||1927年||華中 |- |53||[[北平市]]||平||1928年|| rowspan="3" |華北 |60||[[廣州市 (中華民國)|廣州市]]||穗||1930年、1947年||華南 |- |54||[[青島市 (中華民國)|青島市]]||膠||1929年 |61||[[西安市 (中華民國)|西安市]]||鎬||1948年||華北 |- |55||[[天津市 (中華民國)|天津市]]||津||1928年 |62||[[瀋陽市 (中華民國)|瀋陽市]]||瀋||1947年||東北 |- |56||[[重慶市 (中華民國)|重慶市]]{{NoteTag|[[中國抗日戰爭|中日戰爭期間]]曾做為陪都。目前就內政部說明:「26年11月20日,國民政府宣告移駐重慶,同年12月13日南京淪陷;29年9月6日,國民政府曾明令定重慶為陪都;35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38年10月15日,政府遷至重慶辦公,後來再遷臺辦公,同年12月7日,總統頒布命令,政府遷設臺北,所以目前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有關首都的選定與頒布程序,憲法條文均未明文,皆以行政命令為之,'''定重慶為陪都是基於特殊的時代背景,然而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已無陪都的設置。'''」}}||渝||1939年</font>||華中 |63||[[臺北市]]||北||1967年|| rowspan="2" |華南 |- |57||[[大連市 (中華民國)|大連市]]||連||1945年||東北 |64||[[高雄市]]||高||1979年 |} ==省縣之間的分區== === 盟、部、旗 === {{See also|中华民国盟部旗列表|盟 (行政區劃)|旗 (行政区划)}} 因[[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的[[清代蒙古盟部旗列表|盟旗制]];另外国民政府曾名义上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注意[[盟 (行政區劃)|盟、部]]、[[特別旗]]雖劃在[[省 (中華民國)|省]]及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 (行政區劃)|盟、部]]之下劃分為[[旗 (行政区划)|旗]](相當於[[縣 (中華民國)|縣]]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 [[塞北地區]]:[[蒙古地方]]、[[寧夏省 (中華民國)|寧夏省]]、[[綏遠省 (中華民國)|綏遠省]]、[[察哈爾省 (中華民國)|察哈爾省]]、[[熱河省 (中華民國)|熱河省]] * [[中國東北|東北]]部分地區:[[遼北省 (中華民國)|遼北省]]、[[吉林省 (中華民國)|吉林省]]、[[黑龍江省 (中華民國)|黑龍江省]]、[[嫩江省 (中華民國)|嫩江省]]、[[興安省 (中華民國)|興安省]] * [[中國西部|西部]]部分地區:[[青海省 (中華民國)|青海省]]、[[新疆省 (中華民國)|新疆省]] 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 (行政區劃)|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sup|1}}及[[哲里木盟]]{{sup|2}}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 (行政區劃)|盟部]]下轄有127個[[旗 (行政区划)|旗]]。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text-align:center;" !width=45|編號||width=230|行政區||width=100|所屬省分!!rowspan=16 width=1| !width=45|編號||width=230|行政區||width=100|所屬省分 |- |21-1||[[阿拉善厄魯特旗|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 rowspan="2" |[[寧夏省 (中華民國)|寧夏省]] |32-1||[[依克明安旗|伊克明安特別旗]]||[[黑龍江省 (中華民國)|黑龍江省]] |- |21-2||[[额济纳土尔扈特旗|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 |33-1||[[哲里木盟]]{{sup|2}}||[[嫩江省 (中華民國)|嫩江省]] |- |22-1||[[青海左翼盟]]|| rowspan="2" |[[青海省 (中華民國)|青海省]] |34-1||[[扎兰屯市|布特哈部]]|| rowspan="2" |[[興安省 (中華民國)|興安省]] |- |22-2||[[青海右翼盟]] |34-2||[[呼伦贝尔盟 (1948年—1949年)|呼倫貝爾部]] |- |23-1||察哈爾盟{{sup|1}}|| rowspan="4" |[[綏遠省 (中華民國)|綏遠省]] |35-1||[[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rowspan="3" |[[新疆省 (中華民國)|新疆省]] |- |23-2||[[烏蘭察布盟]] |35-2||[[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 |23-3||[[伊克昭盟]] |35-3||[[青塞特奇勒圖盟]] |- |23-4||[[歸化城土默特|土默特特別旗]] |38001||[[克魯倫巴爾和屯盟]]|| rowspan="7" |[[蒙古地方]] |- |24-1||[[錫林郭勒盟]]|| rowspan="3" |[[察哈爾省 (中華民國)|察哈爾省]] |38002||[[汗阿林盟]] |- |24-2||察哈爾盟{{sup|1}} |38003||[[齊齊爾里克盟]] |- |24-3||[[達里岡厓牧場]] |38004||[[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 |- |25-1||[[昭烏達盟]]|| rowspan="2" |[[熱河省 (中華民國)|熱河省]] |38005||[[賽音濟雅哈圖盟|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 |25-2||[[卓索圖盟]] |38006||[[賽音濟雅哈圖盟|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 |28-1||[[哲里木盟]]{{sup|2}}||[[遼北省 (中華民國)|遼北省]] |38007||[[唐努烏梁海]] |- |29-1||[[哲里木盟]]{{sup|2}}||[[吉林省 (中華民國)|吉林省]] |} === 道、行政督察區 === {{Main|道 (行政区划)|行政督察區}} [[File:Chung-kuo-chuen-tu 300dpi.png|thumb|250px|有框|right|1922年中國全圖,圖中顯示各省分道]]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九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二十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 縣級行政區 == === 縣 === {{Main|縣 (中華民國)}}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縣 (中華民國)|縣]]之下劃分為[[鄉 (中華民國)|鄉]]、[[鎮 (中華民國)|鎮]]([[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class=wikitable |- align=center bgcolor=#E8E8E8 | width="120" |行政區||width=40|縣數||width=40|市數||width=40|局數||rowspan=19 width=1| || width="120" |行政區||width=40|縣數||width=40|市數||width=40|局數 |- align=center |[[江蘇省 (中華民國)|江蘇省]]||61||2||||[[陝西省 (中華民國)|陝西省]]||92|| ||1 |- align=center |[[浙江省 (中華民國)|浙江省]]||77||1||||[[甘肅省 (中華民國)|甘肅省]]||69||1||2 |- align=center |[[安徽省 (中華民國)|安徽省]]||63||1||||[[寧夏省 (中華民國)|寧夏省]]||13||1||2 |- align=center |[[江西省 (中華民國)|江西省]]||81||1||||[[青海省 (中華民國)|青海省]]||19||1||1 |- align=center |[[湖北省 (中華民國)|湖北省]]||70||1||||[[綏遠省 (中華民國)|綏遠省]]||20||2|| |- align=center |[[湖南省 (中華民國)|湖南省]]||77||2||||[[察哈爾省 (中華民國)|察哈爾省]]||19||1|| |- align=center |[[四川省 (中華民國)|四川省]]||139||2||6||[[熱河省 (中華民國)|熱河省]]||20|| || |- align=center |[[西康省]]||48|| ||4||[[遼寧省 (中華民國)|遼寧省]]||22||4|| |- align=center |[[福建省 (中華民國)|福建省]]||67||2||||[[安東省 (中華民國)|安東省]]||18||2|| |- align=center |[[臺灣省]]||16||5||||[[遼北省 (中華民國)|遼北省]]||18||1|| |- align=center |[[廣東省 (中華民國)|廣東省]]||82||2||||[[吉林省 (中華民國)|吉林省]]||18||2|| |- align=center |[[廣西省 (中華民國)|廣西省]]||99||1||||[[松江省 (中華民國)|松江省]]||15||2|| |- align=center |[[雲南省 (中華民國)|雲南省]]||112||1||16||[[合江省 (中華民國)|合江省]]||17||1|| |- align=center |[[貴州省 (中華民國)|貴州省]]||78||1||1||[[黑龍江省 (中華民國)|黑龍江省]]||25||1|| |- align=center |[[河北省 (中華民國)|河北省]]||130||2||2||[[嫩江省 (中華民國)|嫩江省]]||18||1|| |- align=center |[[山東省 (中華民國)|山東省]]||107||3||||[[興安省 (中華民國)|興安省]]||7||1|| |- align=center |[[河南省 (中華民國)|河南省]]||111|| ||||[[新疆省 (中華民國)|新疆省]]||76||1||5 |- align=center |[[山西省 (中華民國)|山西省]]||105||1||||[[海南特別行政區]]||16||1|| |} === 市 === {{Main|市 (中華民國)}}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省 (中華民國)|省]]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省轄市在[[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中的位階與[[縣 (中華民國)|縣]]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道 (行政区划)|道]]或[[行政督察區]]來管理[[縣 (中華民國)|縣]],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 |valign=top|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 align=center bgcolor=#E8E8E8 |width=50|編號||width=90|行政區||width=130|所屬省分 |- align=center |01050||[[徐州市]]|| rowspan="2" |[[江蘇省 (中華民國)|江蘇省]] |- align=center |01060||[[連雲港市|連雲市]] |- align=center |02001||[[杭州市]]||[[浙江省 (中華民國)|浙江省]] |- align=center |03040||[[蚌埠市]]||[[安徽省 (中華民國)|安徽省]] |- align=center |04001||[[南昌市]]||[[江西省 (中華民國)|江西省]] |- align=center |05001||[[武昌市]]||[[湖北省 (中華民國)|湖北省]] |- align=center |06001||[[長沙市]]|| rowspan="2" |[[湖南省 (中華民國)|湖南省]] |- align=center |06030||[[衡陽市]] |- align=center |07001||[[成都市]]|| rowspan="2" |[[四川省 (中華民國)|四川省]] |- align=center |07090||[[自貢市]] |- align=center |09001||[[福州市 (中華民國)|福州市]]|| rowspan="2" |[[福建省 (中華民國)|福建省]] |- align=center |09019||[[廈門市]] |- align=center |10017||[[基隆市]]|| rowspan="5" |[[臺灣省]] |- align=center |10018||[[新竹市]] |- align=center |10019||[[臺中市]] |- align=center |10020||[[嘉義市]] |- align=center |10021||[[臺南市]] |} |valign=top|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 align=center bgcolor=#E8E8E8 |width=50|編號||width=90|行政區||width=130|所屬省分 |- align=center |11042||[[汕頭市]]|| rowspan="2" |[[廣東省 (中華民國)|廣東省]] |- align=center |11073||[[湛江市]] |- align=center |12001||[[桂林市]]||[[廣西省 (中華民國)|廣西省]] |- align=center |13001||[[昆明市]]||[[雲南省 (中華民國)|雲南省]] |- align=center |14001||[[貴陽市]]||[[貴州省 (中華民國)|貴州省]] |- align=center |15049||[[唐山市]]|| rowspan="2" |[[河北省 (中華民國)|河北省]] |- align=center |15080||[[石家莊市|石門市]] |- align=center |16001||[[濟南市]]|| rowspan="3" |[[山東省 (中華民國)|山東省]] |- align=center |16083||[[煙台市]] |- align=center |16090||[[威海市|威海衛市]] |- align=center |18001||[[太原市]]||[[山西省 (中華民國)|山西省]] |- align=center |20001||[[蘭州市]]||[[甘肅省 (中華民國)|甘肅省]] |- align=center |21001||[[銀川市]]||[[寧夏省 (中華民國)|寧夏省]] |- align=center |22001||[[西寧市]]||[[青海省 (中華民國)|青海省]] |- align=center |23002||[[包頭市]]|| rowspan="2" |[[綏遠省 (中華民國)|綏遠省]] |- align=center |23022||[[陝壩市]] |- align=center |24001||[[张家口市 (中华民国)|张家口市]]||[[察哈爾省 (中華民國)|察哈爾省]] |} |valign=top|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 align=center bgcolor=#E8E8E8 |width=50|編號||width=90|行政區||width=130|所屬省分 |- align=center |26002||[[錦州市]]|| rowspan="4" |[[遼寧省 (中華民國)|遼寧省]] |- align=center |26003||[[營口市]] |- align=center |26004||[[鞍山市]] |- align=center |26005||[[旅顺市|旅順市]] |- align=center |27001||[[通化市]]|| rowspan="2" |[[安東省 (中華民國)|安東省]] |- align=center |27002||[[丹東市|安東市]] |- align=center |28002||[[四平市]]||[[遼北省 (中華民國)|遼北省]] |- align=center |29001||[[吉林市]]|| rowspan="2" |[[吉林省 (中華民國)|吉林省]] |- align=center |29002||[[長春市]] |- align=center |30001||[[牡丹江市 (中华民国)|牡丹江市]]|| rowspan="2" |[[松江省 (中華民國)|松江省]] |- align=center |30002||[[延吉市]] |- align=center |31001||[[佳木斯市 (中华民国)|佳木斯市]]||[[合江省 (中華民國)|合江省]] |- align=center |32001||[[北安市]]||[[黑龍江省 (中華民國)|黑龍江省]] |- align=center |33001||[[齊齊哈爾市]]||[[嫩江省 (中華民國)|嫩江省]] |- align=center |34001||[[海拉爾市]]||[[興安省 (中華民國)|興安省]] |- align=center |35001||[[迪化市]]||[[新疆省 (中華民國)|新疆省]] |- align=center |36001||[[海口市]]||[[海南特別行政區]] |} |} * 部分資料中[[廣西省 (中華民國)|廣西省]]另有[[梧州市]]、[[柳州市]]、[[南寧市]]等三市。 *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直轄市 (中華民國)|院轄市]]的有:[[北平市]]、[[天津市]]、[[重慶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臺北市]]、[[高雄市]]等八市。 *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縣轄市]]的有:[[彰化市]]、[[屏東市]]等二市。 == 參見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省級行政區劃地圖 (公告行政區劃)}} <referen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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