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鳥遊條約」:修訂間差異
→後續
無編輯摘要 |
(→後續) |
||
| (未顯示同一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2 次修訂) | |||
| 第14行: | 第14行: | ||
| language = [[中文]]<br>[[淸水文]]<br>[[日文]]<hr>[[現代香城文]] | | language = [[中文]]<br>[[淸水文]]<br>[[日文]]<hr>[[現代香城文]] | ||
}} | }} | ||
'''小鳥遊條約''',爲[[淸水]]、[[東湖]]及[[香城]]三國於1945年在[[小鳥遊市]](今[[鷹離市]])簽定的停戰協定。 | |||
==背景== | ==背景== | ||
==內容== | ==內容== | ||
| 第30行: | 第31行: | ||
==後續== | ==後續== | ||
此條約除要求香城負擔鉅額罰款外,更要求其割讓超過一半領土,被香城普遍視爲歷史上最不平等之羞辱性條約。 | |||
締約的[[香城王國]]於1945年12月倒臺,新[[香城第一共和國]]政府承認條約,並於1946年4月向兩國支付部分賠款。而[[香城第二共和國]]於1955年起明確拒絕履行條約,在之前曾經在1947至1953年支付賠款。 | 締約的[[香城王國]]於1945年12月倒臺,新[[香城第一共和國]]政府承認條約,並於1946年4月向兩國支付部分賠款。而[[香城第二共和國]]於1955年起明確拒絕履行條約,在之前曾經在1947至1953年支付賠款。 | ||
1967年,香城政府佔領[[南四國]]地區。 | |||
1978年,淸水歸還內榮,代表條約中香城被割的領土全面收回。 | |||
==註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