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鳥遊條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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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鳥遊條約''',爲[[淸水]]、[[東湖]]及[[香城]]三國於1945年在[[小鳥遊市]](今[[鷹離市]])簽定的停戰協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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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約除要求香城負擔鉅額罰款外,更要求其割讓超過一半領土,被香城普遍視爲歷史上最不平等之羞辱性條約。 | |||
締約的[[香城王國]]於1945年12月倒臺,新[[香城第一共和國]]政府承認條約,並於1946年4月向兩國支付部分賠款。而[[香城第二共和國]]於1955年起明確拒絕履行條約,在之前曾經在1947至1953年支付賠款。 | 締約的[[香城王國]]於1945年12月倒臺,新[[香城第一共和國]]政府承認條約,並於1946年4月向兩國支付部分賠款。而[[香城第二共和國]]於1955年起明確拒絕履行條約,在之前曾經在1947至1953年支付賠款。 | ||
1967年,香城政府佔領[[南四國]]地區。 | |||
1978年,淸水歸還內榮,代表條約中香城被割的領土全面收回。 | |||
==註釋== | |||
於 2026年4月27日 (一) 17:31 的最新修訂
| 淸水民國及東湖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對香城和平條約(中文) 淸水民国デ東湖社会主義联邦共和国対香城和平条約(淸水文) 淸水民国デ東湖社会主義共和国联邦対ホンシア和平条約(東湖文) 清水民国と東湖社会主義共和国連邦とホンシアとの間の平和条約(日文) Tsinsweî Mínkẃo hó Tunghú Sosoulasü Konghóqók Liánpang duì Honshïa Hópíng Tiáojyue(現代香城文) | |
|---|---|
| 類型 | 和平條約 |
| 簽署日 | 1945年9月21日 |
| 簽署地點 | 淸屬星野高原小鳥遊市星野高原總督府 |
| 蓋章日 | 1945年9月21日 |
| 生效日 | 1945年9月22日 |
| 生效條件 | 經簽字國首腦批准,並互換批准書 |
| 簽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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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締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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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言 |
中文 淸水文 日文 現代香城文 |
小鳥遊條約,爲淸水、東湖及香城三國於1945年在小鳥遊市(今鷹離市)簽定的停戰協定。
背景[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內容[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戰爭結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 締約三國自條約簽定翌日起結束戰爭狀態。
割讓領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 香城割讓璃山北部[1]予淸水,作爲淸屬星野高原一部份。
- 香城割讓內山角地區[2]予淸水,作爲淸屬內榮。
- 香城割讓內山北部地區及東山地區[3]予東湖,成立奈關、聖港、開南、禮和四個加盟共和國(一般統稱南四國)。
撤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賠款[編輯 | 編輯原始碼]
- 香城向淸水及東湖分別賠償70億及110億淸水元,分35年支付,年息百分之三。
- 香城以國內礦產、鐵路、工廠及港口作為抵押品。
後續[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此條約除要求香城負擔鉅額罰款外,更要求其割讓超過一半領土,被香城普遍視爲歷史上最不平等之羞辱性條約。
締約的香城王國於1945年12月倒臺,新香城第一共和國政府承認條約,並於1946年4月向兩國支付部分賠款。而香城第二共和國於1955年起明確拒絕履行條約,在之前曾經在1947至1953年支付賠款。
1967年,香城政府佔領南四國地區。
1978年,淸水歸還內榮,代表條約中香城被割的領土全面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