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臨時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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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戶原國之主權,依法屬於戶原國全體國民。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主權,依法屬於戶原尼亞共和國全體國民。


第二條
第二條


戶原國是一個依法行政的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制國家。
戶原尼亞共和國是一個依法行政的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制國家。


第三條
第三條


具有戶原國國籍者,依法是為戶原國國民。
具有戶原尼亞共和國國籍者,依法是為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


第四條
第四條


戶原國之國旗,依法為祖國國光旗。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旗,依法為祖國國光旗。


第五條
第五條


戶原國之領土,未經議會決議,不得擅自變更。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領土,未經議會決議,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章.人民之權==
==第二章.人民之權==
第六條
第六條


戶原國之任何國民,不分階級、種族、性別、宗教及黨派,一律平等。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任何國民,不分階級、種族、性別、宗教及黨派,一律平等。


第七條
第七條


戶原國國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第八條
第八條


戶原國國民依法具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具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第九條
第九條


戶原國國民依法具有集會結社、組織黨派之自由。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具有集會結社、組織黨派之自由。


第十條
第十條


戶原國國民依法須對國家效忠。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須對國家效忠。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戶原國國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三章.政治==
==第三章.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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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戶原國之國家元首,依法為總統,並設副總統一職。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元首,依法為總統,並設副總統一職。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戶原國政府之首腦,依法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
戶原尼亞共和國政府之首腦,依法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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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戶原國之國民,依法有權組織政黨。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組織政黨。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戶原國之國民,依法有權參與選舉。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參與選舉。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戶原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劃分為左列: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劃分為左列:


(一)直轄市、道
(一)直轄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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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戶原國在行使臨時憲法期間,一律需依法行政。
戶原尼亞共和國在行使臨時憲法期間,一律需依法行政。


==第四章.通則==
==第四章.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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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憲法經戶原國國民大會制定,任何戶原國之法律、命令等,在憲法正式頒布前,皆不得與本臨時憲法有所牴觸。
本憲法經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制定,任何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法律、命令等,在憲法正式頒布前,皆不得與本臨時憲法有所牴觸。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法實施之範圍,應包括戶原國之治權所及之處,以及各海外駐使館。
本法實施之範圍,應包括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治權所及之處,以及各海外駐使館。

於 2023年11月18日 (六) 17:03 的修訂

戶原尼亞共和國臨時憲法
作者:趙子誠 施德賢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 戶原尼亞共和國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 制定
有效期:民安兩年
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茲為確保正式行憲前,國家之一切施政有所依據,及使全國人民認識法治的原則,本人特別召集國民大會之議員,廣納百川、集思廣益,由人民及議員的共同意志來撰寫此法,貫徹民主精神。」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主權,依法屬於戶原尼亞共和國全體國民。

第二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是一個依法行政的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制國家。

第三條

具有戶原尼亞共和國國籍者,依法是為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

第四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旗,依法為祖國國光旗。

第五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領土,未經議會決議,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章.人民之權

第六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任何國民,不分階級、種族、性別、宗教及黨派,一律平等。

第七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第八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具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第九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具有集會結社、組織黨派之自由。

第十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須對國家效忠。

第十一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三章.政治

第十二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元首,依法為總統,並設副總統一職。

第十三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政府之首腦,依法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

第十四條

總統之任期,依法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組織政黨。

第十六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參與選舉。

第十七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劃分為左列:

(一)直轄市、道

(二)道轄市、道轄縣

(三)區(適用於直轄市或道轄市)、市、鎮及鄉

(四)村(適用於鎮及鄉)、里(適用於市及區)

第十八條

戶原尼亞共和國在行使臨時憲法期間,一律需依法行政。

第四章.通則

第十九條

本憲法經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制定,任何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法律、命令等,在憲法正式頒布前,皆不得與本臨時憲法有所牴觸。

第二十條

本法實施之範圍,應包括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治權所及之處,以及各海外駐使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