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由邦總理」: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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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又稱「'''香港總理'''」、「Chief Minister」 ),是[[香港|香港自由行政區]]的政府首腦,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帝國聯邦[[香港邦]]時期的[[香港政務司|政務司]]一職,有全民直選產生,並由香港都督以中華民國政府之名簽署任命。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並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各司。
'''香港自由總理'''(又稱「'''香港總理'''」、「Chief Minister」 ),是[[香港|香港自由]]的政府首腦,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帝國聯邦[[香港邦]]時期的[[香港政務司|政務司]]一職,有全民直選產生,並由香港都督以中華民國政府之名簽署任命。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並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各司。


== 資格 ==
== 資格 ==
根據《香港自由行政區基本法》第44條,香港自由行政區總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根據《香港自由基本法》第44條,香港自由總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年滿四十周歲
* 年滿四十周歲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 在外國無居留權
* 在外國無居留權
* 是香港自由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是香港自由永久性居民
* 是中國公民
* 是中國公民


第44行: 第44行:
* 在提名日期前的5年內,曾經
* 在提名日期前的5年內,曾經
** 因沒旨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據法律離任,或喪失就任的資格
** 因沒旨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據法律離任,或喪失就任的資格
** 被宣告、宣佈或裁定為違反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宣誓
** 被宣告、宣佈或裁定為違反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的宣誓
**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其中訂明公職人員包括:
其中訂明公職人員包括:
第58行: 第58行:
*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
*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


候選人要在提名期內取得不少於八分之一(現為188名)選舉委員提名。提名表格須附有一項表明該候選人是以個人身分參選,並擁護《香港自由行政區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行政區的聲明;及一項關於該候選人的國籍和他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聲明。
候選人要在提名期內取得不少於八分之一(現為188名)選舉委員提名。提名表格須附有一項表明該候選人是以個人身分參選,並擁護《香港自由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民國香港自由的聲明;及一項關於該候選人的國籍和他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聲明。


== 離職 ==
== 離職 ==
第64行: 第64行:


=== 彈劾 ===
=== 彈劾 ===
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73(9)條,立法局議員可以向[[香港自由行政區立法局|立法局]]動議彈劾案,提請都督決定是否免職。如彈劾成功需在三個工作天內上報中華民國行政院。
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73(9)條,立法局議員可以向[[香港自由立法局|立法局]]動議彈劾案,提請都督決定是否免職。如彈劾成功需在三個工作天內上報中華民國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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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彈劾程序
!總理彈劾程序
第97行: 第97行:
* 總理的坐駕[[香港車輛登記號碼#無字母及數字|車牌]]以香港區徽代替。
* 總理的坐駕[[香港車輛登記號碼#無字母及數字|車牌]]以香港區徽代替。
* 總理年薪為500萬港元(月薪約41萬港元)。
* 總理年薪為500萬港元(月薪約41萬港元)。
* 總理於[[香港自由行政區排名表]]排名第一。
* 總理於[[香港自由排名表]]排名第一。
* 總理英文名稱前會加上「The Right Honourable」。
* 總理英文名稱前會加上「The Right Honourable」。


第107行: 第107行:


== 離任後待遇 ==
== 離任後待遇 ==
2005年6月14日,[[香港自由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總理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2005年6月14日,[[香港自由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總理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報告中建議:
第114行: 第114行:
** 第1年,前任總理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 第1年,前任總理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前任總理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前任總理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 如前任總理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華民國行政院]]或[[香港自由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 如前任總理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華民國行政院]]或[[香港自由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 前任總理會獲提供
* 前任總理會獲提供
** [[前任總理辦公室]]。
** [[前任總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