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邦 (中華民國)」:修訂間差異

出自合眾百科 Unitedbook
(建立內容為「'''自由邦(英語:Free State)''',是中華民國的一個行政區劃,指一個國家為了特定目的而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行政區域。其在承認中央政府主權以及國家憲法的框架下,擁有與國內其他地區有所不同的行政、法律、財政、獨立關稅等政治制度,並能在一定程度上獨立行使政治權力。 == 現行自由邦 == {{see|一國兩制}} 中華民國設有一個相當於…」的新頁面)
 
無編輯摘要
 
第1行: 第1行:
'''自由邦(英語:Free State'''是[[中華民國]]的一個行區劃,指家為了特定目的而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行政其在承認央政府主權以及國法的框架下擁有與國內他地區有所不同的行政、法、財政、獨立關稅治制度,並在一定程度上獨立行使政治權力。
'''自由邦'''(英語:'''Free State'''[[大不列顛王國]]與[[中華民國]]法律框架下的一種獨特準國家體。這政體在中指涉法律上承認其主權,但享有自治權且未併入國家區。中華民國憲法國憲政慣例僅部分適用於自由邦允許維持獨立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制度,同時擁有獨立的財政、稅務、關稅區劃、貨幣策及法律體系。自由邦獨立行使廣泛的政治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外交關係的建立、國防力量的維持、國際條約的簽署,以及內部事務的完全自治管理。目前,香港自由邦(Free State of Hong Kong)為唯一採用此政體的實體,成立於1950年,作為英國與中國在二戰後地緣政治合作下的產物


== 現行自由邦 ==
自由邦政體最初被設計為種過渡性安排,用以解決殖民地遺留問題、促進際合作,並確保地區穩定與繁榮。它借鑒了歷史上的自由邦模式(如1922年的愛爾蘭自由邦或1885年的剛果自由邦),但融入了現代民主元素、西敏議會及中華民國五權憲法理念,強調主權共享而不失自治靈活性。自由邦的法律地位類似於國際法中的「關聯國」(associated state)或「自由聯合」(free association),但以雙邊條約為基礎,賦予其更高的獨立性。截至2025年12月19日,自由邦政體已運作75年,因其成功已被認為是永久性安排,成為研究後殖民自治模式的重要案例。
{{see|一國}}


中華民國設有一個相當於省級(一級)行政區的自由邦,即[[香港]],位於廣東珠江口。
== 定義與特徵 ==


* {{Flagicon|Hong Kong}}香港自由邦 <small>英語:Free State of Hong Kong</small>
=== 法律定義 ===
根據《香港條約》第1條,自由邦定義為「大不列顛王國與中華民國共享主權之自治實體,行使內外事務之獨立權力,但受條約約束以確保兩國利益」。這一定義區別於傳統殖民地、聯邦州或獨立國家:它非完全主權國家無聯合國成員國席位,但擁有比自治區更高的自主性,如獨立簽署貿易協定。


香港原為中國清朝領土,後被英國先後割讓(香港島、九龍半島)及闢為租界(新界)。並與中國本土分治的政治格局維持至20世紀後期。
=== 主要特徵 ===


於香港新界地區的租期至1997年屆滿,衍生了香港前途問題。此時英國承認華民中國唯一的合政府故藉兩者之間開展了香港前途問題的談判。根據1984年簽的《中英聯合聲明》,香港權由英國交還予中華民國;中國府在1997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成立「香港自由邦實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
* '''主權共享機制''':主權由英國中國共同持有,體現於總督任命、重大外交決策需兩國同意。共享不意味干涉日常事務,而是戰略層面協調,如國防聯盟。
* '''高度自治範圍''':涵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自治延伸至教育、文化、醫療及社會福利。
* '''司法獨立''':中國法律於境內並不適用。自由邦擁有自身「基本法」可經立法局修訂,香港最高法院享有釋法
* '''獨立制度設計''':財政獨立(無需上繳稅收)、關稅區(自港模式)、貨幣發行(獨立央行)、法律體系(普通法制度)。
* '''治權力行使''':自由邦可維持小型國防力量、設立駐外使館、參與國際組織(如亞太經合組織、帝國聯邦、聯合國)但重大戰爭需宗主國批准


香港在「國兩制」原則下,於大多數政務實行高度的自我管治(國防、外交等國家層級政務除外),實施有別於中國內地的政治體制,性質類似於其他國家的屬地。其國內法律基礎是香港的基本法,國際法律基礎則分別為《中英聯合聲明》
截至2025年,香港自由邦是唯現存的自由邦


=== 高度自治 ===
== 歷史 ==
1981年,時任中華民國總統孫運璿因應台灣問題,提出統一台灣後設立自由邦的構想。並在《中華民國憲法》增設「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自由邦。在自由邦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國民大會以法律規定。」該條款,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法中保持不變,是設立自由邦的法源。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特別行政區是在必要時設立、享有高度自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屬於省級行的省級行政區為第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由行政院直接管轄除了自由邦之外,還包括省及直轄市自由邦是一院議會制(內閣制)元首為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不香港時由香港總督代表。香港總督依據行政院的議施政。名義上,內閣施政必須經總督批准才有法律效力,但是香港總理和其內閣實際擁有大多數的行政權力
=== 起源與背景 ===
自由邦政體構想源於20世紀中葉中國國民黨於1949年國共內戰中取勝利,維持中華民國對大陸的統治,並逐步向民主憲轉型同時,英在二戰後保留其全球超大國帝國體系雖面臨挑戰但透過交協商維持影響力。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自1842年《南京條約》以來即為中英關係的焦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恢復統治但面臨中國要求收回主權的壓力。避免衝突並促進亞洲穩定,英國與中華民國於1947年開始秘密談判一種新型自治模式


[[香港自由邦都督|都督]]任期六年,可以連任一次[[香港自由邦局|香港議會]]議員也是選舉產生,任期五年。[[香港自由邦總理|總理]]為府首腦,從議會多數黨中產生,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並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各司
談判過程歷時三年,涉及多輪外交會議,包括1948年在倫敦舉行的「中英香港問題圓桌會議」及1949年在南京的「亞洲自治模式研討會」。英國代表強調維持經濟自由港地位,中華民國則主張華人自治與文化融合。最終,1950年1月3日《中華民國憲法》增設「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自由邦。自由邦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國民大會以律規定。」,童年2月1日在香港總督府簽署《香港條約》(正式名稱:《關於香港地位及未來安排的大不列顛王國與中華民國條約》),正式創設自由邦政體。條約於1950年7月1日生效標誌香港英屬殖民地轉型為首個自


1997年香港自由邦成立後,香港政治制度保持獨特英國及中國大陸不同。憲制文件《香港基本》確保「港人治港」得到落實法治和司法獨立不會受到干預。香港可以「香港」名義參國際事務,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和奧林匹克運動會等
=== 成立過程 ===
條約簽署後,成立過渡委員會,由英國外交部、中華民國外交部及香港本地精英組成,負責起草自由邦憲框架。委員會於1950年3月至6月召開多次會議借鑒英國西敏制、美國聯邦模式及中華民五權憲法,設計出分權體系。首任總督由英中共任命,為著名歐亞混血商人及慈善家何東男爵,象徵中英合作首任總理由立局選舉產生,為資深華家周錫年爵士其領導的首屆政府聚焦經濟重建民主過渡


=== 國籍 ===
自1950年起,自由邦政體經歷多次演變,包括1960年代的反殖民運動導致改革、1970年代的經濟自由化法案,以及1990年代的數字化治理轉型。截至2025年,該政體已成為穩定自治的典範,影響其他地區如台灣或海南的自治談判。
根據香港法例香港人不一定是國籍而可是英籍或其他任何國籍人士只需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當地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即可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 歷史演變與修正 ===
條約允許定期修正每十年舉行英聯合審議會議。首次修正於1960年,強化司法獨立;1989年擴大外交權允許自由邦加入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1995年允許自由邦觀察員身分加入聯合國。這些修正確保政體適應時代變遷而不改變核心主權共享原則


== 倡議設置之自由邦 ==
== 倡議設置之自由邦 ==
第31行: 第38行:


=== 海南 ===
=== 海南 ===
== 聲明 ==
本作品為純粹虛構的替代歷史小說(alternate history fiction),所有情節、人物、機構、事件及設定均為作者虛構創作,純屬娛樂想像,與現實世界之歷史、政治、地理、法律或任何真實人物、團體、事件無關。
本故事中出現的設定,僅存在於本虛構平行宇宙,不代表作者任何現實政治主張、立場或意圖,不構成對任何國家、主權、領土、現行法律或制度的評論、煽動或挑戰。
請以娛樂心態閱讀,勿將虛構內容與現實混淆。
[[分類:中華民國]]
[[分類:中華民國]]
[[分類:中華民國省份資料模板]]
[[分類:中華民國省份資料模板]]
[[分類:香港]]
[[分類:香港]]

於 2025年12月20日 (六) 03:21 的最新修訂

自由邦(英語:Free State)是大不列顛王國中華民國法律框架下的一種獨特準國家政體。這一政體在中國指涉法律上承認其主權,但享有最高程度的自治權且未併入國家的地區。中華民國憲法及英國憲政慣例僅部分適用於自由邦,允許其維持獨立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制度,同時擁有獨立的財政、稅務、關稅區劃、貨幣政策及法律體系。自由邦能夠獨立行使廣泛的政治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外交關係的建立、國防力量的維持、國際條約的簽署,以及內部事務的完全自治管理。目前,香港自由邦(Free State of Hong Kong)為唯一採用此政體的實體,成立於1950年,作為英國與中國在二戰後地緣政治合作下的產物。

自由邦政體最初被設計為一種過渡性安排,用以解決殖民地遺留問題、促進國際合作,並確保地區穩定與繁榮。它借鑒了歷史上的自由邦模式(如1922年的愛爾蘭自由邦或1885年的剛果自由邦),但融入了現代民主元素、西敏議會制及中華民國五權憲法理念,強調主權共享而不失自治靈活性。自由邦的法律地位類似於國際法中的「關聯國」(associated state)或「自由聯合」(free association),但以雙邊條約為基礎,賦予其更高的獨立性。截至2025年12月19日,自由邦政體已運作75年,因其成功已被認為是永久性安排,成為研究後殖民自治模式的重要案例。

定義與特徵[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法律定義[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根據《香港條約》第1條,自由邦定義為「大不列顛王國與中華民國共享主權之自治實體,行使內外事務之獨立權力,但受條約約束以確保兩國利益」。這一定義區別於傳統殖民地、聯邦州或獨立國家:它非完全主權國家(無聯合國成員國席位),但擁有比自治區更高的自主性,如獨立簽署貿易協定。

主要特徵[編輯 | 編輯原始碼]

  • 主權共享機制:主權由英國與中國共同持有,體現於總督任命、重大外交決策需兩國同意。共享不意味干涉日常事務,而是戰略層面協調,如國防聯盟。
  • 高度自治範圍:涵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自治延伸至教育、文化、醫療及社會福利。
  • 司法獨立:中國法律於境內並不適用。自由邦擁有自身「基本法」,可經立法局修訂,香港最高法院享有釋法權。
  • 獨立制度設計:財政獨立(無需上繳稅收)、關稅區(自由港模式)、貨幣發行(獨立央行)、法律體系(普通法制度)。
  • 政治權力行使:自由邦可維持小型國防力量、設立駐外使館、參與國際組織(如亞太經合組織、帝國聯邦、聯合國),但重大戰爭需宗主國批准。

截至2025年,香港自由邦是唯一現存的自由邦。

歷史[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起源與背景[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自由邦政體的構想源於20世紀中葉,中國國民黨於1949年國共內戰中取得勝利,維持中華民國對大陸的統治,並逐步向民主憲政轉型。同時,英國在二戰後保留其全球超級大國地位,帝國體系雖面臨挑戰,但透過外交協商維持影響力。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自1842年《南京條約》以來即為中英關係的焦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恢復統治,但面臨中國要求收回主權的壓力。為避免衝突並促進亞洲穩定,英國與中華民國於1947年開始秘密談判,旨在創建一種新型自治模式。

談判過程歷時三年,涉及多輪外交會議,包括1948年在倫敦舉行的「中英香港問題圓桌會議」及1949年在南京的「亞洲自治模式研討會」。英國代表強調維持經濟自由港地位,中華民國則主張華人自治與文化融合。最終,1950年1月3日《中華民國憲法》增設「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自由邦。在自由邦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國民大會以法律規定。」,童年2月1日在香港總督府簽署《香港條約》(正式名稱:《關於香港地位及未來安排的大不列顛王國與中華民國條約》),正式創設自由邦政體。條約於1950年7月1日生效,標誌香港從英屬殖民地轉型為首個自由邦。

成立過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條約簽署後,成立過渡委員會,由英國外交部、中華民國外交部及香港本地精英組成,負責起草自由邦憲政框架。委員會於1950年3月至6月召開多次會議,借鑒英國西敏制、美國聯邦模式及中華民國五權憲法,設計出分權體系。首任總督由英中共同任命,為著名歐亞混血商人及慈善家何東男爵,象徵中英合作。首任總理由立法局選舉產生,為資深華人政治家周錫年爵士,其領導的首屆政府聚焦經濟重建與民主過渡。

自1950年起,自由邦政體經歷多次演變,包括1960年代的反殖民運動導致改革、1970年代的經濟自由化法案,以及1990年代的數字化治理轉型。截至2025年,該政體已成為穩定自治的典範,影響其他地區如台灣或海南的自治談判。

歷史演變與修正[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條約允許定期修正,每十年舉行英中聯合審議會議。首次修正於1960年,強化司法獨立;1989年擴大外交權,允許自由邦加入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1995年允許自由邦以觀察員國身分加入聯合國。這些修正確保政體適應時代變遷,而不改變核心主權共享原則。

倡議設置之自由邦[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台灣[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海南[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聲明[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本作品為純粹虛構的替代歷史小說(alternate history fiction),所有情節、人物、機構、事件及設定均為作者虛構創作,純屬娛樂想像,與現實世界之歷史、政治、地理、法律或任何真實人物、團體、事件無關。

本故事中出現的設定,僅存在於本虛構平行宇宙,不代表作者任何現實政治主張、立場或意圖,不構成對任何國家、主權、領土、現行法律或制度的評論、煽動或挑戰。

請以娛樂心態閱讀,勿將虛構內容與現實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