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帝國司法機構
帝國最高法院
帝國最高法院對希望帝國所有案件擁有終審權。在《2020改革法案》正式付諸實行前,其職能本由國會行使。
最高司法院
每州皆設一最高司法院,最高司法院由以下三大機構組成:
- 上訴法院
- 高等法院
- 皇室法院
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只會受理來自其他下級法院的上訴案件,法院由民事法庭(Civil Division)和刑事法庭(Criminal Division)組成。民事法庭聆訊來自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某類高級審裁處的民事案件上訴;刑事法庭則主要聆訊來自皇室法庭的刑事案件上訴,這些上訴的被告必須已被起訴,而且已在皇室法庭被審判。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是民事案件的原訟法庭以及一些刑事案件的上訴法庭,而這些案件都是來自下級法院的。高等法院由三大分庭所組成,分別是皇座法庭(Imperial Bench divisions)、御前大臣法庭(Chancery divisions)和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s)。這三個分庭都不是分立的,但不同的案件卻依其性質交由其中一庭審理,所以這三庭都同樣在高等法院行使其權力。若果案件在錯誤的分庭審理,訴訟雙方都會被罰款。
巡迴法院
巡迴法院(Circuit Court)是一所刑事法庭,受理原訟和上訴案件。此外亦有限地受理民事的原訟和上訴案件。高等法院法官會定期到訪各巡迴法院,聽取案件。
巡迴法院只會在就起訴書展開審訊的情況下,才會是一所高級法院。在其他情況下,如審理來自裁判司署的上訴,或行使其對民事案件的司法權時,則只會被視作下級法院,受司法覆核管制。
下級法院
希望帝國的下級法院包括:
- 裁判司署
- 區域民事法院
- 審裁處
裁判司署
在每個地區司法管轄區都置有裁判司署(Magistrates' Courts),這些治安法院均由一班非專業性的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或太平局紳)或受專業訓練的裁判官(magistrates)所主持。 裁判司署為最初級的刑事法院,沒有陪審團。裁判司署的刑事司法審轄權非常廣泛,負責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一般為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慶寧元。不過,愈來愈多的條例都賦予裁判官權力,判處高達3年的監禁和更高的罰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達500萬慶寧元)。 裁判官在適切情況下可運用酌情權動用裁判官濟貧箱,對處身困境且有實際需要的被告人給予濟助。
少年法庭
若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案件將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只有兇殺案除外。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青少年發出看管及保護令。除家屬和有關人等可以入庭旁聽外,少年法庭並不對外開放。
區域民事法院
區域民事法院(District Civil Courts)是法定純粹審理民事案件的法院。除了極少數如涉及警民衝突的案件需要陪審團之外,區域民事法院一般都由區域法官或巡迴法官(Circuit Judge)單獨主持。
區域民事法院屬於地方法院,原本意味每一區域民事法院都有自己的管轄範圍,這點在有關土地糾紛的案件最為明顯。例如,有關土地擁有權的紛爭,必須首先在土地所屬司法管轄區的區域民事法院展開審訊。
審裁處
- 競爭事務審裁處
- 競爭事務審裁處負責處理有關競爭事宜的法律程序。
- 土地審裁處
- 土地審裁處審理有關租賃糾紛及建築物管理事宜的案件,亦處理因強制收回土地而需評估賠償的申請,及差餉租值/地租值上訴和《房屋條例》涵蓋的處所的市值評估上訴。
- 勞資審裁處
- 勞資審裁處處理的申索,必須是在同一申索中至少有一名申索人所追討的款項是超過港幣8,000元,或該申索涉及超過10名申索人。這裡採用非正式的聆訊模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其享有司法管轄權之民事申索案件,但款額不可超過港幣75,000元。這裡採用非正式的聆訊模式,而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 淫褻物品審裁處
- 淫褻物品審裁處為物品或在公眾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鑑定類別,並且評定是否含淫褻或不雅成分。
- 死因裁判法庭
- 死因裁判法庭負責調查死亡個案及如認為有需要的話,進行研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