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鳥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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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鳥遊條約
淸水民國及東湖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對香城和平條約(中文)
淸水民国デ東湖社会主義联邦共和国対香城和平条約(淸水文)
淸水民国デ東湖社会主義共和国联邦対ホンシア和平条約(東湖文)
清水民国と東湖社会主義共和国連邦とホンシアとの間の平和条約(日文)
Tsinsweî Mínkẃo hó Tunghú Sosoulasü Konghóqók Liánpang duì Honshïa Hópíng Tiáojyue(現代香城文)
類型 和平條約
簽署日 1945年9月21日
簽署地點 淸屬星野高原小鳥遊市星野高原總督府
蓋章日 1945年9月21日
生效日 1945年9月22日
生效條件 經簽字國首腦批准,並互換批准書
簽署者 淸水淸水國防部長陳寧
東湖東湖國防委員會輪任主席小林美代
香城香城陸軍部張司榮生
締約方 淸水淸水民國
東湖東湖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香城香城王國
語言 中文
淸水文
日文
現代香城文

背景

內容

戰爭結束

  • 締約三國自條約簽定翌日起結束戰爭狀態。

割讓領土

撤軍

  • 淸水及東湖應在條約簽定後90日內從所有未割讓的香城領土撤軍。
  • 香城承諾不支持任何星野高原白松地區的香城族武裝組織。

賠款

  • 香城向淸水及東湖分別賠償70億及110億淸水元,分35年支付,年息百分之三。
  • 香城以國內礦產、鐵路、工廠及港口作為抵押品。

後續

締約的香城王國於1945年12月倒臺,新香城第一共和國政府承認條約,並於1946年4月向兩國支付部分賠款。而香城第二共和國於1955年起明確拒絕履行條約,在之前曾經在1947至1953年支付賠款。

1968年,香城政府佔領南四國地區,代表條約中香城被割的領土全面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