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原尼亞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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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結構 ===
=== 政府結構 ===
戶原民國憲法定位戶原民國為一個半總統制威爾主義及社會主義國家,[[戶原民國總統]]為該國之國家元首及持有三軍指揮權,總統執掌對外及國防事務,並擁有少部分內政權力,根據戶原民國憲法所規定,又將聯盟政府分為
戶原民國憲法定位戶原民國為一個半總統制威爾主義及社會主義國家,[[戶原民國總統]]為該國之國家元首及持有三軍指揮權,總統執掌對外及國防事務,並擁有少部分內政權力,根據戶原民國憲法所規定,又將聯盟政府分為
[[戶原聯邦國務委員會|國務委員會]]、[[戶原民國行政院|行政院]]、[[戶原民國監試院|監試院]]、[[戶原民國聯邦法院|法院]]及[[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等數個憲政機構,同時總統也設有[[戶原民國總統府|總統府]]幕僚機構。
[[戶原聯邦國務委員會|國務委員會]]、[[戶原民國行政院|行政院]]、[[戶原民國監試院|監試院]]、[[戶原民國聯邦法院|法院]]及[[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等數個憲政機構,同時總統也設有[[戶原民國總統府|總統府]]為總統閣下之幕僚機構。


國之政府首腦為[[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而[[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則為行政院之首腦,戶原民國行政院之組織由《[[聯盟政府組織章程]]》所規範,規定行政院為由十四部、四會及一行所組成的行政機構,並依據章程行使其職權,行政院也有權頒布命令,向[[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提出法律修正案及草案,而政府主席直接由總統任命,聯邦議會若對其不信任可提資格覆議,若覆議沒過,總統則需重新任命,第二次任命則需要經過議會系統同意。 [[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的任期不受限制,政府主席可提名行政部會之首腦,並由議會系統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戶原民國之政府首腦為[[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而[[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則為行政院之首腦,戶原民國行政院之組織由《[[聯盟政府組織章程]]》所規範,規定行政院為由十四部、四會及一行所組成的行政機構,並依據章程行使其職權,行政院也有權頒布命令,向[[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提出法律修正案及草案,而政府主席直接由總統任命,聯邦議會若對其不信任可提資格覆議,若覆議沒過,總統則需重新任命,第二次任命則需要經過議會系統同意。 [[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的任期不受限制,政府主席可提名行政部會之首腦,並由議會系統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柏辛芬自治政府]]為在戶原民國憲政框架下的地區聯合政府,由聯邦政府及其所管轄地方經協議後而組成,政府首腦為[[柏辛芬總理]],議會最大黨派領導者經總統任命後就任,其之任期與應屆議會相同,柏辛芬政府為採三權分立內閣制,由[[柏辛芬區域最高法院]]、[[柏辛芬內閣]]及[[柏辛芬自治議會]]構成。
[[柏辛芬自治政府]]為在戶原民國憲政框架下的地區聯合政府,由聯邦政府及其所管轄地方經協議後而組成,政府首腦依自治章程為[[柏辛芬總理]],總理為自治議會最大黨派領導者任,其之任期與應屆議會相同;根據章程,柏辛芬政府為採三權分立並為內閣制,由[[柏辛芬區域最高法院]]、[[柏辛芬內閣]]及[[柏辛芬自治議會]]共同構成


憲法法庭,為戶原民國執掌違憲審查之機構,並接受由民眾所提出之釋憲案,憲法法庭之成員稱為釋憲官,領導者為釋憲官總裁判長,釋憲官任期為兩年,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之。
憲法法庭,為戶原民國執掌違憲審查之機構,並接受由民眾所提出之釋憲案,憲法法庭之成員稱為釋憲官,領導者為釋憲官總裁判長,釋憲官任期為兩年,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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