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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原民國'''(英文:'''Republic of Howannia'''),又稱:'''戶原聯邦'''(英文:'''Howannia Federation''')<ref>根據[[戶原聯邦條約]],又可被稱為'''戶原聯邦'''(Howannia Federation''')</ref>,通稱:'''戶原'''(英文:'''Howannia''',縮寫 '''ROH''')是由其下轄的諸個邦、州、共和國、領地及直轄市所組成的聯邦共和制國家,其統治範圍包括諸個大陸區域及數座小島,並控制數個海外領土,其首都又分作行政首都及立法首都,該國所謂之行政首都為總統府及部分行政機關之所在地,該國之行政首都為[[松戶市|松戶聯邦市]],立法首都則為國民大會及議會機構之所在地,該國之立法首都則為[[平陽市|平陽聯邦市]];戶原民國施行聯邦制及半總統制,總統為戶原民國之國家元首,並設有副總統一備位元首,[[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作為政府首腦,其領導戶原民國聯盟政府,在國家為聯邦制度下,各 | '''戶原民國'''(英文:'''Republic of Howannia'''),又稱:'''戶原聯邦'''(英文:'''Howannia Federation''')<ref>根據[[戶原聯邦條約]],又可被稱為'''戶原聯邦'''(Howannia Federation''')</ref>,通稱:'''戶原'''(英文:'''Howannia''',縮寫 '''ROH''')是由其下轄的諸個邦、州、共和國、領地及直轄市所組成的聯邦共和制國家,其統治範圍包括諸個大陸區域及數座小島,並控制數個海外領土,其首都又分作行政首都及立法首都,該國所謂之行政首都為總統府及部分行政機關之所在地,該國之行政首都為[[松戶市|松戶聯邦市]],立法首都則為國民大會及議會機構之所在地,該國之立法首都則為[[平陽市|平陽聯邦市]];戶原民國施行聯邦制及半總統制,總統為戶原民國之國家元首,並設有副總統一備位元首,[[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作為政府首腦,其領導戶原民國聯盟政府,在國家為聯邦制度下,各政治實體政府享有極大的自治權力,各政治實體政府擁有一定程度的主權,被授權制定各共和主體之憲章及擁有自主的司法權,但均不予聯邦憲章及司法牴觸為原則。 | ||
戶原民國是一個擁有多元民族文化的國度,除本身的[[和勝族]]外,也吸收來自其他民族的文化,戶原民國雖然屬於東亞文化區,但因其在[[柏勒洛斯與大戶原尼亞聯合王國|聯合王國]]時期大舉西化,和勝語也因此吸收了許多外來詞彙,這現象於國內部分地名及部分新思想上可以發現;戶原民國也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除了佔多數的[[和勝族]]外,也有[[羅州族]]及[[達斯特族]]等傳統民族,以及後來遷入的慶寧人、平州人及千里人等民族。 | 戶原民國是一個擁有多元民族文化的國度,除本身的[[和勝族]]外,也吸收來自其他民族的文化,戶原民國雖然屬於東亞文化區,但因其在[[柏勒洛斯與大戶原尼亞聯合王國|聯合王國]]時期大舉西化,和勝語也因此吸收了許多外來詞彙,這現象於國內部分地名及部分新思想上可以發現;戶原民國也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除了佔多數的[[和勝族]]外,也有[[羅州族]]及[[達斯特族]]等傳統民族,以及後來遷入的慶寧人、平州人及千里人等民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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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區劃 == | == 行政區劃 == | ||
{{Main|戶原民國行政區劃}} | {{Main|戶原民國行政區劃}} | ||
戶原民國為一個聯邦制國家,現時行政區劃為[[2021年戶原民國行政區劃改制|2021年行政區劃改制]]後所使用之行政區劃,一級行政區分為州邦、直轄市、共和國、領地及自由邦,各一級行政區為一個共和主體,所有一級行政區均有相同之權力,各單位所下轄之二三級行政區有統一的法律規範,但各二三級行政區劃分則由 | 戶原民國為一個聯邦制國家,現時行政區劃為[[2021年戶原民國行政區劃改制|2021年行政區劃改制]]後所使用之行政區劃,一級行政區分為州邦、直轄市、共和國、領地及自由邦,各一級行政區為一個共和主體,所有一級行政區均有相同之權力,各單位所下轄之二三級行政區有統一的法律規範,但各二三級行政區劃分則由政治實體政府負責,國土統一部只負責解決各單位之領土爭議、區域重劃主導等事物。 | ||
現時,戶原民國有左列的一二級行政區劃: | 現時,戶原民國有左列的一二級行政區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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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政治 == | == 法律與政治 == | ||
=== 法律制度 === | === 法律制度 === | ||
戶原民國為一個聯邦制的立憲共和國,《[[戶原民國憲法]]》及《[[戶原聯邦條約]]》為規範戶原民國聯邦制度及政府體制的根本大法,前者保障了戶原民國國民的集會結社、新聞言論及學術遷徙等一切自由,並設立[[戶原民國行政院|行政院]]及[[戶原民國國民大會|國大]]等眾多憲政機構,後者則一定程度的保障聯邦成立初期各 | 戶原民國為一個聯邦制的立憲共和國,《[[戶原民國憲法]]》及《[[戶原聯邦條約]]》為規範戶原民國聯邦制度及政府體制的根本大法,前者保障了戶原民國國民的集會結社、新聞言論及學術遷徙等一切自由,並設立[[戶原民國行政院|行政院]]及[[戶原民國國民大會|國大]]等眾多憲政機構,後者則一定程度的保障聯邦成立初期各政治實體政府的權力,若有權責不清晰者則由司法院解決。 | ||
整體而言,戶原民國聯邦層級的法律制度屬於歐陸法系的成文法系統,主要聯邦法律由[[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制定,[[戶原民國總統|總統]]被憲法授權於必要時發布緊急命令,各行政機關有權發布命令及擬定法律草案和修正案予聯邦議會審查;戶原聯邦政府並沒有對各主體所採行的法系加以限制,但大部分為了與聯邦司法系統銜接,所以採行歐陸法系,僅少部分的主體採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系統,各共和主體的立法系統也有權制定該 | 整體而言,戶原民國聯邦層級的法律制度屬於歐陸法系的成文法系統,主要聯邦法律由[[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制定,[[戶原民國總統|總統]]被憲法授權於必要時發布緊急命令,各行政機關有權發布命令及擬定法律草案和修正案予聯邦議會審查;戶原聯邦政府並沒有對各主體所採行的法系加以限制,但大部分為了與聯邦司法系統銜接,所以採行歐陸法系,僅少部分的主體採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系統,各共和主體的立法系統也有權制定該政治實體所通行之法律,但以不與聯邦之統一法律牴觸為原則。任何法律於制定完後皆須公布予群眾知悉,若為聯邦法律則由聯邦總統公布,若為政治實體法律則由該政治實體之首長公布。 | ||
=== 政府結構 === | === 政府結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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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原民國之政府首腦為[[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而[[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則為行政院之首腦,戶原民國行政院之組織由《[[聯盟政府組織章程]]》所規範,規定行政院為由十四部、四會及一行所組成的行政機構,並依據章程行使其職權,行政院也有權頒布命令,向[[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提出法律修正案及草案,而政府主席直接由總統任命,聯邦議會若對其不信任可提資格覆議,若覆議沒過,總統則需重新任命,第二次任命則需要經過議會系統同意。 [[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的任期不受限制,政府主席可提名行政部會之首腦,並由議會系統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 戶原民國之政府首腦為[[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而[[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則為行政院之首腦,戶原民國行政院之組織由《[[聯盟政府組織章程]]》所規範,規定行政院為由十四部、四會及一行所組成的行政機構,並依據章程行使其職權,行政院也有權頒布命令,向[[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提出法律修正案及草案,而政府主席直接由總統任命,聯邦議會若對其不信任可提資格覆議,若覆議沒過,總統則需重新任命,第二次任命則需要經過議會系統同意。 [[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的任期不受限制,政府主席可提名行政部會之首腦,並由議會系統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 ||
[[柏辛芬自治政府]]是為在戶原民國憲政框架下的地區聯合政府,由聯邦政府及其所管轄 | [[柏辛芬自治政府]]是為在戶原民國憲政框架下的地區聯合政府,由聯邦政府及其所管轄政治實體經協議後而組成,政府首腦依自治章程為[[柏辛芬總理]],總理為自治議會之最大黨派領導者擔任,其之任期應與應屆議會相同;根據章程,柏辛芬政府為採三權分立並為內閣制,由[[柏辛芬區域最高法院]]、[[柏辛芬內閣]]及[[柏辛芬自治議會]]共同構成之。 | ||
憲法法庭,為戶原民國執掌違憲審查之機構,並接受由民眾所提出之釋憲案,憲法法庭之成員稱為釋憲官,領導者為釋憲官總裁判長,釋憲官任期為兩年,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之。 | 憲法法庭,為戶原民國執掌違憲審查之機構,並接受由民眾所提出之釋憲案,憲法法庭之成員稱為釋憲官,領導者為釋憲官總裁判長,釋憲官任期為兩年,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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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司法機構,執掌戶原民國的民事、刑事等一切司法事務,其中包括違規之公務員懲戒事物,司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由議會同意任命,其任期不受限制。 | 聯邦法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司法機構,執掌戶原民國的民事、刑事等一切司法事務,其中包括違規之公務員懲戒事物,司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由議會同意任命,其任期不受限制。 | ||
監試院,通稱監院或試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監察及最高考試機構,其憲法上之職權為對任何公職人員或機構提出糾舉、糾正及彈劾,同時主持國內的一切公職和升學考試,以及公職人員退休後之事宜 | 監試院,通稱監院或試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監察及最高考試機構,監試院之成員由公民普選產生之,其憲法上之職權為對任何公職人員或機構提出糾舉、糾正及彈劾,同時主持國內的一切公職和升學考試,以及公職人員退休後之事宜,擔任監試院院長者不得參加任何黨派或擔任其他公職 | ||
議會系統,通稱議會,採行兩院制,為戶原民國之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及眾議院組成,參議院之議長由副總統兼任,眾議院之議長則由眾議員互選產生,副總統在開會期間須前往平陽市參議院會議廳開會,也由於參院議長由副總統所兼任,一般所稱之議會議長則多指眾議院院長。 | 議會系統,通稱議會,採行兩院制,為戶原民國之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及眾議院組成,參議院之議長由副總統兼任,眾議院之議長則由眾議員互選產生,副總統在開會期間須前往平陽市參議院會議廳開會,也由於參院議長由副總統所兼任,一般所稱之議會議長則多指眾議院院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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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原民國聯邦層級之武裝部隊為[[戶原民國國軍]],國軍是由聯邦空軍、聯邦海軍、聯邦陸軍及聯邦憲兵等四軍種所組成的防衛力量,於必要時其可以納入警察為其之輔助力量;而戶原民國國軍正式成立於2019年3月17日,該日也為戶原民國之建軍節,根據憲法,軍隊須超越黨派,現任軍官不得擔任文職人員,且聯邦總統擁有對國軍之統帥權。 | 戶原民國聯邦層級之武裝部隊為[[戶原民國國軍]],國軍是由聯邦空軍、聯邦海軍、聯邦陸軍及聯邦憲兵等四軍種所組成的防衛力量,於必要時其可以納入警察為其之輔助力量;而戶原民國國軍正式成立於2019年3月17日,該日也為戶原民國之建軍節,根據憲法,軍隊須超越黨派,現任軍官不得擔任文職人員,且聯邦總統擁有對國軍之統帥權。 | ||
戶原民國之各共和主體也有其之防衛力量,為[[國民防衛兵部]],設有國民防衛陸兵及國民防衛海兵等兩種軍種,必要時可被編列為國軍力量,防衛兵部之統帥權屬於各主體之首腦,而防衛兵部之活動範圍僅限於主體範圍內,若該力量被用於該主體管轄權外之 | 戶原民國之各共和主體也有其之防衛力量,為[[國民防衛兵部]],設有國民防衛陸兵及國民防衛海兵等兩種軍種,必要時可被編列為國軍力量,防衛兵部之統帥權屬於各主體之首腦,而防衛兵部之活動範圍僅限於主體範圍內,若該力量被用於該主體管轄權外之政治實體,指揮該行動者將會被聯邦之監試院監察委員會調查之。 | ||
== 經濟發展 == | == 經濟發展 == | ||
=== 基礎建設 === | === 基礎建設 === | ||
戶原民國的道路系統分由地方道路、跨州道路及聯邦高速三種,地方道路之興建及維護單位為各州邦之公路有關單位,跨州道路之興建則由一個以上的政治實體政府達成協議,並委由聯邦政府機構興建,維護單位為國土運輸部。 | 戶原民國的道路系統分由地方道路、跨州道路及聯邦高速三種,地方道路之興建及維護單位為各州邦之公路有關單位,跨州道路之興建則由一個以上的政治實體政府達成協議,並委由聯邦政府機構興建,維護單位為國土運輸部。 | ||
聯邦高速之規劃及興建單位則由國土運輸部執掌,與跨州道路差別於一個是聯邦層面提議興建,一個為 | 聯邦高速之規劃及興建單位則由國土運輸部執掌,與跨州道路差別於一個是聯邦層面提議興建,一個為政治實體層面提議興建,聯邦高速之維護單位為國土運輸部,現在聯盟政府計畫興建[[聯邦高R1號]],若完工則為戶原民國首條通車的高速公路。 | ||
戶原民國的鐵路系統則僅有國營鐵路及國營高鐵兩種, | 戶原民國的鐵路系統則僅有國營鐵路及國營高鐵兩種,政治實體政府可以提議興建一條新路線,並由聯盟政府進行審議,並對其提案進行最大效益規劃;[[戶原國立鐵路|國立鐵路公司]]所經營中及興建中之鐵路路網涵蓋數個州市郡,為戶原民國最大之鐵路系統路網,國鐵特快公司所規劃中的路網也預計涵蓋兩個直轄市及各州市,鐵路的主管單位為國土運輸部,並由各國營公司維護及營運。 | ||
戶原民國的航空也由國土運輸部執掌,多數國內線航班由羅戶航空執飛,聯邦層面有權向各州徵求土地興建機場, | 戶原民國的航空也由國土運輸部執掌,多數國內線航班由羅戶航空執飛,聯邦層面有權向各州徵求土地興建機場,政治實體政府方面則有權自行興建機場,是否升級為國際機場則僅判斷使用人數及機班航點,若達到聯邦所訂之標準,則由政治實體知會聯邦方面升級有關機場之層級。 | ||
=== 公用事業 === | === 公用事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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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原民國自建國以來,實行「月休九日」的制度,即月初第一周休息三日,其他周次休息兩天,國定假日若遇假日,則往前後一日補假。 | 戶原民國自建國以來,實行「月休九日」的制度,即月初第一周休息三日,其他周次休息兩天,國定假日若遇假日,則往前後一日補假。 | ||
戶原民國之各紀念日依據《聯邦紀念日條例》實施,分別為放假和不放假的國定紀念日與節日,以及常見的傳統節日;除聯邦所規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外,各共和主體也有權設立該地 | 戶原民國之各紀念日依據《聯邦紀念日條例》實施,分別為放假和不放假的國定紀念日與節日,以及常見的傳統節日;除聯邦所規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外,各共和主體也有權設立該地之節日,部分主體也運用此權力,將一些聯邦原先不放假之節日,自行放假,這種行為是法律保障政治實體政府,聯邦政府也無權反對。 | ||
=== 社會保險 === | === 社會保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