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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 | '''香港自由邦'''(英語:Commonwealth of Hong Kong;縮寫:HK/HKG),通稱'''香港'''(Hong Kong),簡稱「'''港'''」,雅稱「'''香江'''」,是位於東亞的城邦,扼守珠江最南端的出口,位於其北面的深圳河與[[中華民國]]相隔。香港自由邦成立於1976年,由香港島、九龍(含新九龍)和新界組成,面積為2,754.97平方公里,是珠江三角洲、粵港澳大灣區、大中華地區、亞太地區主要城市,以及全球四大國際金融中心之一。 | ||
香港地處南海北岸,北沿深圳河毗鄰廣東省深圳市,西隔珠江與澳門、珠海相望,位於中國大陸南端,地處西太平洋沿岸各國中心,又當太平洋和印度洋航運要衝。香港是全球少有之「自由港城」——開放區為整個香港地區,而世界其它自由港多為「自由港區」,即只將港口附近地區作為自由港。很早以前,香港便成為中國南方及東南亞各地同世界各國交往之主要貿易通道,轉口貿易也一直是居民生計來源,是亞太地區重要的貿易、交通和金融中心之一,更逐漸發展成亞洲重要的商貿和金融中心、國際商業樞紐、國際金融中心、聯繫內地與世界各地的重要服務樞紐、國際都會、國際航運和貿易中心。 | 香港地處南海北岸,北沿深圳河毗鄰廣東省深圳市,西隔珠江與澳門、珠海相望,位於中國大陸南端,地處西太平洋沿岸各國中心,又當太平洋和印度洋航運要衝。香港是全球少有之「自由港城」——開放區為整個香港地區,而世界其它自由港多為「自由港區」,即只將港口附近地區作為自由港。很早以前,香港便成為中國南方及東南亞各地同世界各國交往之主要貿易通道,轉口貿易也一直是居民生計來源,是亞太地區重要的貿易、交通和金融中心之一,更逐漸發展成亞洲重要的商貿和金融中心、國際商業樞紐、國際金融中心、聯繫內地與世界各地的重要服務樞紐、國際都會、國際航運和貿易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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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多輪談判,英國與中華民國於1967年代達成「香港地位協定」:英國在實際管治與防務方面仍保留主導權,而中華民國則在名義上獲國際法層面承認「與英國共享主權」。雙方同意對外以「中英共享主權」描述香港地位,並在合眾國家聯盟登記相關協定,以取代原有不平等條約的法律基礎。協定簽署後,中華民國政府在憲制性文件中確認尊重香港既有政治制度,不在本地設置平行政權,而以駐港專員公署處理涉華僑與憲制協調事務。在此框架下,香港不再被視為傳統意義上的殖民地,而是由大英帝國與中華民國共同主權下的一個特別政治實體,其憲制秩序仍以英國普通法與楊慕琦計劃下發展出的代議制為基礎。 | 經多輪談判,英國與中華民國於1967年代達成「香港地位協定」:英國在實際管治與防務方面仍保留主導權,而中華民國則在名義上獲國際法層面承認「與英國共享主權」。雙方同意對外以「中英共享主權」描述香港地位,並在合眾國家聯盟登記相關協定,以取代原有不平等條約的法律基礎。協定簽署後,中華民國政府在憲制性文件中確認尊重香港既有政治制度,不在本地設置平行政權,而以駐港專員公署處理涉華僑與憲制協調事務。在此框架下,香港不再被視為傳統意義上的殖民地,而是由大英帝國與中華民國共同主權下的一個特別政治實體,其憲制秩序仍以英國普通法與楊慕琦計劃下發展出的代議制為基礎。 | ||
在憲制實務上,「共享主權」的落實主要體現在三方面:其一,香港在國際場合中以「香港自 | 在憲制實務上,「共享主權」的落實主要體現在三方面:其一,香港在國際場合中以「香港自由邦」(Commonwealth of Hong Kong)名義參與多邊會議,必要時由英國與中華民國共同發表聲明,確認雙方對香港國際地位的理解;其二,在涉及國籍與領事保護問題上,香港居民可同時享有英國公民身分、中國國民與香港公民身份,具體權利義務由雙邊協議與本地法例規範;其三,在對外條約與貿易協定方面,香港獲授予有限度條約締結權,可就貿易、金融及文化交流等領域直接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署協議,但國防及重大政治條約則須經英國和中華民國事先協商。 | ||
冷戰時期,在英美為首的帝國聯邦與奧普領導的帝國公約之間競爭不斷,香港的重要性更加凸顯,既是帝國聯邦與遠東貿易和投資的中介,也是展示「帝國內民主發展模式」的櫥窗,與歐洲大陸較為階層化與保守的統治模式形成對比。香港政府在此背景下持續推展社會福利、公共房屋及教育普及政策,同時透過選舉制度改革不斷擴大選民基礎,以維持政權合法性及社會穩定,並在英國主導的安全框架下避免捲入歐洲陣營與殘餘軸心勢力之間的軍事衝突。 | 冷戰時期,在英美為首的帝國聯邦與奧普領導的帝國公約之間競爭不斷,香港的重要性更加凸顯,既是帝國聯邦與遠東貿易和投資的中介,也是展示「帝國內民主發展模式」的櫥窗,與歐洲大陸較為階層化與保守的統治模式形成對比。香港政府在此背景下持續推展社會福利、公共房屋及教育普及政策,同時透過選舉制度改革不斷擴大選民基礎,以維持政權合法性及社會穩定,並在英國主導的安全框架下避免捲入歐洲陣營與殘餘軸心勢力之間的軍事衝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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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戰中期,香港在帝國聯邦支持下大力發展製造業、轉口貿易與金融服務,吸引大量來自華南及亞洲其他地區的移民和專業人才,城市人口迅速攀升,帶動大規模公共房屋計劃、交通基建和新市鎮發展。與此同時,市政局及立法局不斷推動選舉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委任議席,確立「一人一票」作為核心原則。至1970年代初,香港已形成多黨競爭、媒體相對自由、司法獨立的政治生態,為其後的憲制轉型奠定基礎。 | 冷戰中期,香港在帝國聯邦支持下大力發展製造業、轉口貿易與金融服務,吸引大量來自華南及亞洲其他地區的移民和專業人才,城市人口迅速攀升,帶動大規模公共房屋計劃、交通基建和新市鎮發展。與此同時,市政局及立法局不斷推動選舉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委任議席,確立「一人一票」作為核心原則。至1970年代初,香港已形成多黨競爭、媒體相對自由、司法獨立的政治生態,為其後的憲制轉型奠定基礎。 | ||
=== 香港自 | === 香港自由邦成立 === | ||
隨著香港自治程度日益提高及本地政治社會力量成熟,是否維持殖民地身分及對英皇的憲制效忠,逐漸成為公共討論焦點。70年代初,本地主要政黨與民間團體普遍認為,香港在實際上已具備自我管理能力,且不再適合以「殖民地」名義存在;同時,基於與帝國聯邦長期建立的軍事、經濟和文化聯繫,多數輿論主張保留君主制,並繼續留在以倫敦為核心的帝國聯邦體系之內。 | 隨著香港自治程度日益提高及本地政治社會力量成熟,是否維持殖民地身分及對英皇的憲制效忠,逐漸成為公共討論焦點。70年代初,本地主要政黨與民間團體普遍認為,香港在實際上已具備自我管理能力,且不再適合以「殖民地」名義存在;同時,基於與帝國聯邦長期建立的軍事、經濟和文化聯繫,多數輿論主張保留君主制,並繼續留在以倫敦為核心的帝國聯邦體系之內。 | ||
1976年,香港正式宣告成立「香港自 | 1976年,香港正式宣告成立「香港自由邦」(Commonwealth of Hong Kong),成為帝國聯邦內延續普通法及議會制傳統的成員國之一。新憲法設立民選總督作為主權代表,擔任主要禮儀與憲制監察職能;行政權由負責向一院制立法局問責的總理及內閣掌握,沿襲戰後逐步形成的議會內閣制慣例。 | ||
首任總督由長年服務於立法局、具法律及商界背景並在戰後憲制改革中扮演調和角色的華人元老簡悅強男爵(The Rt. Hon. Yuet-keung Kan, Baron Kan, PC)出任,象徵殖民法律傳統與本地民主實踐之間的承先啟後;首任總理則由同樣擁有工商界及行政立法兩局背景、政界地位崇高的鍾士元爵士(The Rt. Hon. Sir Sze-yuen Chung, GBE, PC)出任。 | 首任總督由長年服務於立法局、具法律及商界背景並在戰後憲制改革中扮演調和角色的華人元老簡悅強男爵(The Rt. Hon. Yuet-keung Kan, Baron Kan, PC)出任,象徵殖民法律傳統與本地民主實踐之間的承先啟後;首任總理則由同樣擁有工商界及行政立法兩局背景、政界地位崇高的鍾士元爵士(The Rt. Hon. Sir Sze-yuen Chung, GBE, PC)出任。 | ||
=== 香港自 | === 香港自由邦時期 === | ||
自治邦成立後,香港在維持與帝國聯邦密切關係的同時,逐步開拓更為多元的國際空間。防務方面,英港防務條約規定英軍可在指定基地駐紮,以共同維護航道安全及區域穩定;外交方面,香港建立自己的外貿部門,先後與亞洲、美洲及非洲多國建立關係,同時在倫敦、維也納及其他主要城市設立代表處,以便在英歐兩大集團之間保持相對靈活的外交姿態。 | 自治邦成立後,香港在維持與帝國聯邦密切關係的同時,逐步開拓更為多元的國際空間。防務方面,英港防務條約規定英軍可在指定基地駐紮,以共同維護航道安全及區域穩定;外交方面,香港建立自己的外貿部門,先後與亞洲、美洲及非洲多國建立關係,同時在倫敦、維也納及其他主要城市設立代表處,以便在英歐兩大集團之間保持相對靈活的外交姿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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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關係上,香港延續「帝聯為基、亞太多邊」的政策路線,積極參與區域經濟合作機制,並在英聯邦框架內與其他成員國進行制度交流與教育、文化合作。受益於長期穩定的法治環境及開放的經濟體制,香港在全球城市排名與金融中心指數中一直保持前列位置,其政治制度則常被視為在大國夾縫中維持高度民主與主權自主的「小國範例」。 | 在國際關係上,香港延續「帝聯為基、亞太多邊」的政策路線,積極參與區域經濟合作機制,並在英聯邦框架內與其他成員國進行制度交流與教育、文化合作。受益於長期穩定的法治環境及開放的經濟體制,香港在全球城市排名與金融中心指數中一直保持前列位置,其政治制度則常被視為在大國夾縫中維持高度民主與主權自主的「小國範例」。 | ||
至2026年,香港自 | 至2026年,香港自由邦人口約為758萬人,名義國內生產總值約為1.34兆帝國鎊,無論在人均收入、金融市場規模、國際貿易量或人類發展指數等方面,均位居世界前列,成為在帝國聯邦主導的國際體系與亞太區域秩序之間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城市國家。 | ||
== 地理 == | == 地理 == | ||
| 第169行: | 第169行: | ||
香港以嚴格的區域規畫來發展,尤其新市鎮規畫嚴謹,全港分為18個地區,其中香港島4區、九龍5區、新界9區。香港區議會為香港議會制度一部份,但無權立法(除非得到政府特別批准,例如《2005年吸菸(公眾衞生)(修訂)法》通過後,康文署署長容許各區議會劃定轄區室外康樂設施的禁菸範圍;油尖旺區議會於2018年通過終止旺角行人專用區,並由運輸署執行及刊憲撤銷)和審批公共財政或稅收。 | 香港以嚴格的區域規畫來發展,尤其新市鎮規畫嚴謹,全港分為18個地區,其中香港島4區、九龍5區、新界9區。香港區議會為香港議會制度一部份,但無權立法(除非得到政府特別批准,例如《2005年吸菸(公眾衞生)(修訂)法》通過後,康文署署長容許各區議會劃定轄區室外康樂設施的禁菸範圍;油尖旺區議會於2018年通過終止旺角行人專用區,並由運輸署執行及刊憲撤銷)和審批公共財政或稅收。 | ||
除十八區外,2007年起香港向深圳市租借深圳灣口岸之港方口岸區,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自 | 除十八區外,2007年起香港向深圳市租借深圳灣口岸之港方口岸區,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自由邦自深圳灣口岸啟用之日起,依照香港法律制度管轄該口岸所設港方口岸區;2018年9月成立的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則在香港境內實行內地法律。此外,2017年1月3日,香港及深圳兩地官員簽署《關於港深推進落馬洲河套地區共同發展的合作備忘錄》,正式確認落馬洲河套地區為香港屬地,在該地發展港深創新及科技園,佔地87公頃,是整個香港科學園的四倍;根據地政總署資料,該幅土地雖已納入香港自由邦範圍內,但屬於哪一區議會地方行政區則未有決定。 | ||
=== 交通 === | === 交通 === | ||
| 第189行: | 第189行: | ||
== 政治 == | == 政治 == | ||
'''香港政治'''是指香港自 | '''香港政治'''是指香港自由邦(Commonwealth of Hong Kong)的政府體制、憲制架構、政黨生態及對外關係之運作方式。香港自1976年立邦以來,一直採行以英國西敏制為藍本的一院議會制(內閣制)政府,屬代議民主制單一制體系;其憲制發展源於1946年「楊慕琦計劃」所奠定的地方選舉傳統,並經1967年「香港地位協定」確立為由大英帝國與中華民國共同主權下的自治政治實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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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3行: | 第203行: | ||
| 政府首腦 || 香港總理 | | 政府首腦 || 香港總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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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機關 || [[香港自 | | 立法機關 || [[香港自由邦立法局|香港議會]](一院制立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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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總督 || 非常尊貴的葉劉淑儀女男爵(2016年至今) | | 現任總督 || 非常尊貴的葉劉淑儀女男爵(2016年至今) | ||
| 第214行: | 第214行: | ||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為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不在香港時由香港總督代表;香港總督依據行政院的建議施政,內閣施政名義上須經總督批准才具法律效力,惟實際上香港總理及其內閣掌握大多數行政權力。總督任期六年,可連任一次,主要負責禮儀性及憲制監察職能,並不介入日常政務。 |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為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不在香港時由香港總督代表;香港總督依據行政院的建議施政,內閣施政名義上須經總督批准才具法律效力,惟實際上香港總理及其內閣掌握大多數行政權力。總督任期六年,可連任一次,主要負責禮儀性及憲制監察職能,並不介入日常政務。 | ||
1997年香港自 | 1997年香港自由邦憲制進一步鞏固後,其政治體制與英國本土及中國大陸均有明顯區別。《香港基本法》確保「港人治港」得以落實,法治與司法獨立不受干預;香港並可以「香港」名義單獨參與國際事務,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及奧林匹克運動會等。 | ||
=== 行政機關 === | === 行政機關 === | ||
| 第222行: | 第222行: | ||
==== 歷任總督 ==== | ==== 歷任總督 ==== | ||
香港總督為香港自 | 香港總督為香港自由邦之主權代表,由選舉產生,任期六年,可連任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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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6行: | 第296行: | ||
==== 政黨 ==== | ==== 政黨 ==== | ||
香港自 | 香港自由邦實行多黨制,歷屆曾參選或活躍於立法局的政黨大致可依政治光譜劃分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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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9行: | 第319行: | ||
=== 對外關係與國際地位 === | === 對外關係與國際地位 === | ||
根據國際法上界定國家地位的《蒙得維的亞公約》四項標準,香港自 | 根據國際法上界定國家地位的《蒙得維的亞公約》四項標準,香港自由邦均予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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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1行: | 第331行: | ||
| 政府 || 完全符合,擁有完整西敏制三權分立及獨立銓敘、監察五院體系,對內擁有最高、排他的統治權,英中兩國中央政府不得直接下命令。 | | 政府 || 完全符合,擁有完整西敏制三權分立及獨立銓敘、監察五院體系,對內擁有最高、排他的統治權,英中兩國中央政府不得直接下命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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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 || 唯一具爭議性的一項,但實際上高度符合:香港自 | | 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 || 唯一具爭議性的一項,但實際上高度符合:香港自由邦可自行簽署具法律拘束力的雙邊條約(貿易、投資、避稅、引渡、航空、司法互助等),並以「Commonwealth of Hong Kong」名義正式加入WTO、APEC、世界海關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清算銀行等政府間組織;在70個國家設有具領事保護功能的「駐外國專員辦事處」(實質大使館),並接受各國在香港設立總領事館;發行被全球接受的獨立護照(免簽185國),並對公民行使域外管轄與外交保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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