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 大普盧斯亞帝國憲法(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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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憲草 大普盧斯亞帝國1990年憲法
作者:憲法起草委員會 佛德里希四世  大普盧斯亞帝國國會  普盧斯亞 
大普盧斯亞帝國國會 制定
有效期:1990年1月1日至今

序言

我普盧斯亞人民,認識到對上帝與人類所負之責任,願以聯合歐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貢獻世界和平,茲本制憲權力制定此基本法。

我各邦之普盧斯亞人民依自由決定完成普盧斯亞之統一與自由。因此,本憲法適用於全體普盧斯亞人民。

第一章 國體與國土

第一條

  大普盧斯亞帝國為基於社會及民主制所成立的自由、獨立而不可分割的君主立憲制之帝國,並為普盧斯亞唯一合法政權,其主權歸全體普盧斯亞國民,由國民以選舉及公民投票,且由彼此分立之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行使之。

第二條

 大普盧斯亞帝國之國土範圍應依其固有國土,疆域,與其行政區劃制定,非經修憲,不得擅自增減領土面積。

第三條

 大普盧斯亞帝國政府應儘其最大努力,服從並實行本憲法。惟如面臨無任何實行本憲法之可能性時,大普盧斯亞帝國首相應提請大普盧斯亞帝國皇帝決定是否宣佈進入國家緊急狀態,屆時可凍結包括本憲法以內之一切法律。其詳細情況,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大普盧斯亞帝國之各國家象徵如下:

   一、帝國國旗為黑、白、紅三色。

   二、帝國官方語言為德語以及普魯士語。

   三、帝國官方國歌為《嘿,普盧斯亞人》。

   而使用和規定將另以法律定之,惟其對外代表全體帝國國民,故應被尊重,且不可毀損其。

第五條

  本憲法適用於大普盧斯亞帝國全境及其治權所及之處,且為全帝國最高等之全國性法律。如任何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規定與本憲法相牴觸,一律應作無效論。

第二章 皇室

第六條

 大普盧斯亞帝國皇室由大普盧斯亞帝國皇室成員於合法婚姻所生子嗣組成,並以大普盧斯亞帝國皇帝為皇室首領,而皇位第一繼承人應稱皇儲。

 其餘皇室成員一律獲稱號為皇子、公主,其婚姻必須獲得帝國皇帝認可。而未經帝國皇帝及帝國國會兩院以三分之二多數票同意,皇子、公主不得接受其他皇位及政府職務,如違反本規定,則其本人及其後裔於違反本規定之刻起喪失繼承帝國皇位的權利。

第七條

 大普盧斯亞帝國皇帝,爲大普盧斯亞帝國及其海外領土之最高元首,其應為信奉基督新教之教徒,並不可被侵犯,亦不受譴責或指控。此外其總攬大普盧斯亞帝國之統治權,並應將權力賦與大普盧斯亞帝國政府各部。其統治權依本憲法後段之條規行之。

第八條

 帝國皇帝應居住在帝國境內,而其可按己之喜好選擇居所居住並辦公,並可以隨意挑選和遣散皇室成員和宮廷隨從,亦於國內出巡期間,委託大普盧斯亞帝國內閣處理政務。

 惟如未經大普盧斯亞帝國國會兩院同意,而在國外逗留超過六個月,即以本人自動放棄皇位論處,並按《皇位繼承法》處理。另未經帝國國會兩院以三分之二多數票同意,皇帝不得接受任何其他皇位。

第九條

 大普盧斯亞帝國皇位繼承,按《皇位繼承法》之規定,並由大普盧斯亞帝國皇室成員繼承;而其繼承順序,應按其世系之遠近和長幼之先後而定。如帝國皇帝未能行使其所要求之職權,及皇位第一繼承人已成年,則應臨時授予皇帝權力,領導政府。否則由國務委員會負責處理帝國政府事務,並行使等同帝國皇帝之大權。

   如帝國皇帝逝世而王位第一繼承人未成年,帝國內閣與帝國國會應立即解散並成立帝國治喪委員會,而代表皇帝領導政府的監護人應由帝國國會選舉產生。

 如王室男性後裔絕嗣而沒有指定王位繼承人,由帝國國會選立新皇帝,同時,由帝國內閣根據《皇位繼承法》之規定行使行政權。

=== 第十條 === 

 帝國皇帝繼承王位後,應在帝國國會兩院總會議上作出如下之宣誓:

 「朕保證並宣誓,朕將遵照大普盧斯亞帝國的憲法和法律治理國政,以全民之福祉及國之和平為己之任,故願全知全能的上帝真誠幫助我。」

 如帝國國會當時正處於閉會期間,帝國皇帝應向帝國內閣作書面宣誓,並應在此後舉行的大普盧斯亞帝國國會第一次兩院總會議上作正式宣誓。

第十一條

 帝國皇儲如按前述第六條之規定臨時領導政府,應向大普盧斯亞帝國國會兩院總會議上作出如下宣誓:

「本人保證並宣誓,本人將遵照憲法和法律來臨時領導政府,以全民之福祉及國之和平為己之任,願無所不知的全能的上帝真誠幫助我!」

 如帝國國會正處於休會期間,則應向大普盧斯亞帝國內閣作書面宣誓,由帝國內閣轉交給下次帝國國會兩院總會議,而以前曾作過宣誓的皇子不必再重複宣誓。

 帝國皇儲或監護人領導政府的使命結束後,應立即向帝國皇帝和帝國國會提交一份政府工作報告。如果上述人員並未按照規定立即提交政府工作報告及召集議會,大普盧斯亞帝國最高法院有絕對責任敦促其發布召集帝國國會命令。

第十二條

 帝國皇帝可參照帝國國會選舉之結果任命或罷免大普盧斯亞帝國首相,並任命由帝國首相組成的帝國內閣人選。

 另帝國皇帝應根據帝國內閣的建議任命或罷免內閣閣員、文職、教會和軍職官員,而被免職的官員應否授予退休金,由下次帝國國會會議決定。在此期間,免職人員領取原薪的三分之二。另凡達到法定限制年齡的官員,無需經過法院裁決,均可免職。

 另在非常情況下,帝國皇帝可以邀請帝國國民參加內閣會議,與帝國內閣正式成員一起共商國事,但不得邀請帝國國會議員參加上述帝國內閣會議。

第十三條

 帝國皇帝有權對一切國教儀式和公開禮拜,以及有關宗教事務的會議和集會發布指示。

第十四條

 皇帝有權頒布或撤銷有關商業、關稅、貿易、工業和治安等法令,惟上述法令必須符合帝國國會通過的憲法和法律,上述法令臨時生效,直至下屆帝國國會產生為止。

第十五條

  帝國皇帝擁有對國家財產的管理、特許權和專利權的控制實施監督、並確保按照帝國皇帝所規定的、對社會最有利的方式進行管理。另由帝國皇帝所規定的各項捐稅,亦照例由帝國皇帝委派專人徵收。

第十六條

 帝國皇帝有權對已判決的罪犯實行赦免,而罪犯可以在接受帝國皇帝赦免或甘願服刑之間作出選擇,惟如是由帝國眾議院向帝國最高法院提起的訴訟,則除死刑而外,帝國皇帝不得對所判處的其他任何刑罰實行赦免。

第十七條

 帝國皇帝可向他認為對國家擁有重大貢獻應予表彰的人員頒授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但其不得授予任何人世襲的人身特權或混合特權。

 而任何人不得因為獲得勳章而可以不履行公民的共同義務和責任,也不得因之而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職務。

第十八條

 帝國皇帝為帝國軍隊統帥,並統率全帝國之軍隊有權調集軍隊,為保衛帝國和謀求和平進行戰爭、締結和廢除條約、委派和接受外交使節。

 但未經議會同意,除在緊急狀態外,所有軍隊不得擴編或縮編。另非經帝國國會同意不得調動帝國軍隊為外國服務,亦不得調外國軍隊進入帝國,但為抵抗敵人進攻的帝國援軍除外。地方部隊和不能劃為前線部隊的其他軍隊,未經議會同意,絕不准在帝國境外使用。同時如涉及重大問題之條約,在帝國國會表示同意之前,不具約束力。

=== 第十九條 === 

 帝國皇帝作出的任何決定均需有副署始得生效。有關軍事指揮的決定應由提出此項議案人員的副署;其他的決定由帝國首相副署。如帝國首相缺席,則由出席帝國內閣閣員中地位僅次於帝國首相的帝國閣員副署。

第二十條

 帝國皇帝及帝國皇室等其他組織事項,以《帝國皇室法》、《皇位繼承法》及其他法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