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陛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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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陛下(英語:the Crown)泛指大不列顛王國或是其下級行政區劃(如皇家屬地)政治實體的各種面貌。法律上定義不明確,不同用法有不同意思。可以指君主個人身份、國事上的身份,也可以指法律制度、政府職能及公務員體制。在從英國獨立並繼承普通法制度的共和國,如美國及愛爾蘭,相應的概念被改稱作「人民」或「國家」;主權移交前香港法律一般把the Crown譯作英皇陛下。英皇陛下是同時代表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單一法團。最初在英格蘭王國發展出英皇陛下的概念,是為了把君主具公共性質的財產與君主的私人財產分開。這概念經由英國殖民統治,現在植根於英國及各個皇家屬地的法律詞彙。

概念 編輯

國王(the Crown)的概念從封建制度而起。歐洲各國的傳統各有不同,而在英格蘭王國的一切封建權利與特權最終都歸屬統治者。例如土地方面,國王(the Crown)把土地授予領主以交換軍事服務, 而領主則把土地轉租給下級領主。又例如國王(the Crown)是所有財產的最終擁有人,所以當某樣財物變成無主財物,該財物即歸於英皇陛下擁有。

君主本人是英皇陛下在世的體現,被視為國家的擬人化。 於是,在位的君主身上被視為有兩種同時存在的角色,其一是他天生為人的角色,其二是法律所賦予他的國家角色。英皇陛下與君主本人「概念上可分割,但法律上不可分割——此公職沒有人擔任就不能存在」。 「國家」、「英皇陛下」、「(某屬土)賦予權利的英皇陛下 (the Crown in right of [jurisdiction])」、「以(某屬土)為權利主體的國王陛下 (His Majesty the King in Right of [jurisdiction])」等用語都是同義詞,有時君主的法律人格也會簡稱作相關屬土的地名。(在大陸法系國家,國家的概念相當於國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