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邦 (中華民國)
自由邦(英語:Free State),是中華民國的一個行政區劃,指一個國家為了特定目的而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行政區域。其在承認中央政府主權以及國家憲法的框架下,擁有與國內其他地區有所不同的行政、法律、財政、獨立關稅等政治制度,並能在一定程度上獨立行使政治權力。
現行自由邦
中華民國設有一個相當於省級(一級)行政區的自由邦,即香港,位於廣東珠江口。
香港原為中國清朝領土,後被英國先後割讓(香港島、九龍半島)及闢為租界(新界)。並與中國本土分治的政治格局維持至20世紀後期。
由於香港新界地區的租期至1997年屆滿,衍生了香港前途問題。此時英國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故藉兩者之間開展了香港前途問題的談判。根據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香港主權由英國交還予中華民國;中國政府在1997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成立「香港自由邦」,實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
香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於大多數政務實行高度的自我管治(國防、外交等國家層級政務除外),實施有別於中國內地的政治體制,性質類似於其他國家的屬地。其國內法律基礎是香港的基本法,國際法律基礎則分別為《中英聯合聲明》。
高度自治
1981年,時任中華民國總統孫運璿因應台灣問題,提出統一台灣後設立自由邦的構想。並在《中華民國憲法》增設「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自由邦。在自由邦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國民大會以法律規定。」該條款,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法中保持不變,是設立自由邦的法源。
根據香港的基本法第十二條,特別行政區是在必要時得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屬於省級行政區。中國的省級行政區為第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由行政院直接管轄,除了自由邦之外,還包括省及直轄市。自由邦是一院議會制(內閣制),元首為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不在香港時由香港總督代表。香港總督依據行政院的建議施政。名義上,內閣施政必須經總督批准才有法律效力,但是香港總理和其內閣實際擁有大多數的行政權力。
都督任期六年,可以連任一次。香港議會議員也是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總理為政府首腦,從議會多數黨中產生,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並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各司。
1997年香港自由邦成立後,香港政治制度保持獨特,與英國及中國大陸不同。憲制文件《香港基本法》確保「港人治港」得到落實,法治和司法獨立不會受到干預。香港可以「香港」名義參與國際事務,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和奧林匹克運動會等。
國籍
根據香港法例,香港人不一定是中國籍,而可以是英國籍或其他國籍。任何國籍人士只需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當地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即可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