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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原尼亞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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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結構 ===
=== 政府結構 ===
戶原民國憲法定位戶原民國為一個半總統制威爾主義及社會主義國家,[[戶原民國總統]]為該國之國家元首及持有三軍指揮權,總統執掌對外及國防事務,並擁有少部分內政權力,根據戶原民國憲法所規定,又將聯盟政府分為
戶原民國憲法定位戶原民國為一個半總統制威爾主義及社會主義國家,[[戶原民國總統]]為該國之國家元首及持有三軍指揮權,總統執掌對外及國防事務,並擁有少部分內政權力,根據戶原民國憲法所規定,又將聯盟政府分為
[[聯邦國務委員會|聯邦委]]、[[戶原民國行政院|行政院]]、[[戶原民國監院|監察院]]、[[戶原民國考試院|考試院]]、[[戶原民國法院|法院]]及[[戶原民國議會|參眾議會]]等數個憲政機構,同時總統也設有[[戶原民國總統府|總統府]]一幕僚機構。
[[戶原國務委員會|國務員會]]、[[戶原民國行政院|行政院]]、[[戶原民國監院|監試院]]、[[戶原民國聯邦法院|法院]]及[[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等數個憲政機構,同時總統也設有[[戶原民國總統府|總統府]]一幕僚機構。


該國之政府首腦為[[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而[[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則為行政院之首腦,戶原民國行政院之組織由《[[聯盟政府組織章程]]》所規範,規定行政院為由十四部、四會及一行所組成的行政機構,並依據章程行使其職權,行政院也有權頒布命令,向[[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提出法律修正案及草案,而政府主席直接由總統任命,聯邦議會若對其不信任可提資格覆議,若覆議沒過,總統則需重新任命,第二次任命則需要經過議會系統同意。 [[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的任期不受限制,政府主席可提名行政部會之首腦,並由議會系統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該國之政府首腦為[[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而[[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則為行政院之首腦,戶原民國行政院之組織由《[[聯盟政府組織章程]]》所規範,規定行政院為由十四部、四會及一行所組成的行政機構,並依據章程行使其職權,行政院也有權頒布命令,向[[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提出法律修正案及草案,而政府主席直接由總統任命,聯邦議會若對其不信任可提資格覆議,若覆議沒過,總統則需重新任命,第二次任命則需要經過議會系統同意。 [[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的任期不受限制,政府主席可提名行政部會之首腦,並由議會系統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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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為戶原民國執掌違憲審查之機構,並接受由民眾所提出之釋憲案,憲法法庭之成員稱為釋憲官,釋憲官任期為兩年,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之。
憲法法庭,為戶原民國執掌違憲審查之機構,並接受由民眾所提出之釋憲案,憲法法庭之成員稱為釋憲官,釋憲官任期為兩年,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之。


法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司法機構,執掌戶原民國的民事、刑事等一切司法事務,其中包括違規之公務員懲戒事物,司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由議會同意任命,其任期不受限制。
聯邦法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司法機構,執掌戶原民國的民事、刑事等一切司法事務,其中包括違規之公務員懲戒事物,司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由議會同意任命,其任期不受限制。


院,通稱監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監察機構,其憲法上之職權為對任何公職人員或機構提出糾舉、糾正及彈劾,監察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行議會意之,擔任監院院長者不得參加任何黨派或擔任其他公職。
院,通稱監院或試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監察及最高考試機構,其憲法上之職權為對任何公職人員或機構提出糾舉、糾正及彈劾,同主持國內的一切公職和升學考試,以及公職人員退休後之事宜,考試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任命之,擔任監試院院長者不得參加任何黨派或擔任其他公職
 
考試院,通稱試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考試機構,其憲法上之職權為主持國內的一切公職和升學考試,以及公職人員退休後之事宜,考試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任命之


議會系統,通稱議會,採行兩院制,為戶原民國之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及眾議院組成,參議院之議長由副總統兼任,眾議院之議長則由眾議員互選產生,副總統在開會期間須前往平陽市參議院會議廳開會,也由於參院議長由副總統所兼任,一般所稱之議會議長則多指眾議院院長。
議會系統,通稱議會,採行兩院制,為戶原民國之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及眾議院組成,參議院之議長由副總統兼任,眾議院之議長則由眾議員互選產生,副總統在開會期間須前往平陽市參議院會議廳開會,也由於參院議長由副總統所兼任,一般所稱之議會議長則多指眾議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