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文檔:戶原尼亞共和國臨時憲法」:修訂間差異

增加 243 位元組 、​ 2023年11月18日 (星期六)
文字取代 - "戶原民國" 取代為 "戶原尼亞共和國"
imported>Mcnet
(建立內容為「{{header/DOC | title = '''戶原民國臨時憲法''' | section = | times = 戶原民國 | y = | m = | d = | author = 趙子誠 | author2 = 施德賢 | author3 =…」的新頁面)
 
DC對話 | 貢獻
(文字取代 - "戶原民國" 取代為 "戶原尼亞共和國")
第1行: 第1行:
{{header/DOC
{{header/DOC
| title = '''戶原國臨時憲法'''
| title = '''戶原尼亞共和國臨時憲法'''
| section =
| section =
| times = 戶原
| times = 戶原尼亞共和
| y =  
| y =  
| m =
| m =
第8行: 第8行:
| author = 趙子誠
| author = 趙子誠
| author2 = 施德賢
| author2 = 施德賢
| author3 =  戶原國國民大會
| author3 =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
| override_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noauthor =  
| collector =  
| collector =  
| lawmaker = 戶原國國民大會
| lawmaker =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
| 生效日期 = 民安兩年
| 生效日期 = 民安兩年
| translator =  
| translator =  
| previous =  
| previous =  
| next = 戶原國憲法
| next = 戶原尼亞共和國憲法
| theme =  
| theme =  
| theme2 =  
| theme2 =  
第34行: 第34行:
第一條
第一條


戶原國之主權,依法屬於戶原國全體國民。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主權,依法屬於戶原尼亞共和國全體國民。


第二條
第二條


戶原國是一個依法行政的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制國家。
戶原尼亞共和國是一個依法行政的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制國家。


第三條
第三條


具有戶原國國籍者,依法是為戶原國國民。
具有戶原尼亞共和國國籍者,依法是為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


第四條
第四條


戶原國之國旗,依法為祖國國光旗。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旗,依法為祖國國光旗。


第五條
第五條


戶原國之領土,未經議會決議,不得擅自變更。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領土,未經議會決議,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章.人民之權==
==第二章.人民之權==
第六條
第六條


戶原國之任何國民,不分階級、種族、性別、宗教及黨派,一律平等。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任何國民,不分階級、種族、性別、宗教及黨派,一律平等。


第七條
第七條


戶原國國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第八條
第八條


戶原國國民依法具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具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第九條
第九條


戶原國國民依法具有集會結社、組織黨派之自由。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具有集會結社、組織黨派之自由。


第十條
第十條


戶原國國民依法須對國家效忠。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依法須對國家效忠。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戶原國國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三章.政治==
==第三章.政治==
第81行: 第81行: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戶原國之國家元首,依法為總統,並設副總統一職。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元首,依法為總統,並設副總統一職。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戶原國政府之首腦,依法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
戶原尼亞共和國政府之首腦,依法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第93行: 第93行: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戶原國之國民,依法有權組織政黨。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組織政黨。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戶原國之國民,依法有權參與選舉。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國民,依法有權參與選舉。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戶原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劃分為左列:
戶原尼亞共和國之地方自治團體劃分為左列:


(一)直轄市、道
(一)直轄市、道
第113行: 第113行: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戶原國在行使臨時憲法期間,一律需依法行政。
戶原尼亞共和國在行使臨時憲法期間,一律需依法行政。


==第四章.通則==
==第四章.通則==
第119行: 第119行: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憲法經戶原國國民大會制定,任何戶原國之法律、命令等,在憲法正式頒布前,皆不得與本臨時憲法有所牴觸。
本憲法經戶原尼亞共和國國民大會制定,任何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法律、命令等,在憲法正式頒布前,皆不得與本臨時憲法有所牴觸。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法實施之範圍,應包括戶原國之治權所及之處,以及各海外駐使館。
本法實施之範圍,應包括戶原尼亞共和國之治權所及之處,以及各海外駐使館。
1,319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