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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聯邦樞密院 | '''帝國聯邦樞密院太政大臣'''(英語:'''Supreme Chancellor of the Privy Council of the Imperial Commonwealth of Nations'''),簡稱'''帝國聯邦太政大臣'''('''Supreme Chancellor of the Imperial Commonwealth''')、'''樞密院太政大臣'''('''Supreme Chancellor of the Privy Council''')或'''太政大臣'''('''Supreme Chancellor/High Chancellor'''),是帝國聯邦最高權力機構常設機構樞密院的負責人,是國家的最高政府首腦,一般也被視為帝國聯邦政策的實際決策者,但大總統通過兼任帝國大軍大元帥有著更高的地位和軍事統帥權,太政大臣法理上只是帝國聯邦中的第二號人物,其地位在大總統之下。目前,帝國大總統亨利九世兼任太政大臣。 | ||
== 職權 == | == 職權 == | ||
根據《1784樞密院議案》規定,樞密院 | 根據《1784樞密院議案》規定,樞密院太政大臣有以下職權: | ||
* | * 太政大臣全面領導樞密院工作,代表樞密院對帝國大總統及元老院負責; | ||
* 樞密院副議長、國務會議顧問協助 | * 樞密院副議長、國務會議顧問協助太政大臣工作,並與各國事機構負責人、帝國銀行總裁一起對太政大臣負責; | ||
* 樞密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 樞密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太政大臣具有最後決策權; | ||
* | * 太政大臣有權向帝國大總統及元老院提出樞密院副議長、國務會議顧問、各國事機構負責人、帝國銀行總裁的任免人選。 | ||
* 樞密院通過的樞密院頒令,須由總理副署,才具法律效力。 | * 樞密院通過的樞密院頒令,須由總理副署,才具法律效力。 | ||
* | * 太政大臣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議長代行太政大臣職務。 | ||
* | * 太政大臣召集和主持樞密院會議。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國事機構的重大事項,樞密院會議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開一次。 | ||
* | * 太政大臣召集和主持國務會議。會議討論樞密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樞密院全體的議案,樞密院準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國事機構請示國務會議的重大事項等。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 ||
* | * 太政大臣依據皇家特權或樞密院頒令賦予的權力,可用自己名義發布樞密院令,用來頒布和廢止行政法規。 | ||
== 任免程序 == | == 任免程序 == | ||
* 法理上,大總統有權任何人為 | * 法理上,大總統有權任何人為太政大臣 | ||
* 實際實行上,樞密院 | * 實際實行上,樞密院太政大臣需具備五重身分 | ||
** 為元老院元老 | ** 為元老院元老 | ||
** 由元老院通過提名為候選人 | ** 由元老院通過提名為候選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