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淸水民國實行總統制,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組成。其中行政院、司法院及考試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立法院及監察院長則分別由立法、監察委員分別各自互選產生。 | 淸水民國實行總統制,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組成。其中行政院、司法院及考試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立法院及監察院長則分別由立法、監察委員分別各自互選產生。 | ||
於1919年10月前,國民黨以保障社會穩定為由實行《憲法臨時條款》,當中規定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國民黨在立法院及國民大會中保留當然議席,亦大幅限制其他政黨的活動,同時大幅提升建立政黨的門檻,間接褫奪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 | 於1919年10月前,[[淸水國民黨|國民黨]]以保障社會穩定為由實行《[[淸水憲法臨時條款(1904)|憲法臨時條款]]》,當中規定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淸水國民黨|國民黨]]在立法院及國民大會中保留當然議席,亦大幅限制其他政黨的活動,同時大幅提升建立政黨的門檻,間接褫奪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 | ||
《憲法臨時條款》廢除後,淸水民國根據《憲法》規定,為五權分立的總統制國家。行政權由行政院及其內閣施行;立法權由國會內立法院及國民大會施行;司法權、監察權、考試權分別由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施行。 | 《[[淸水憲法臨時條款(1904)|憲法臨時條款]]》廢除後,淸水民國根據《憲法》規定,為五權分立的總統制國家。行政權由行政院及其內閣施行;立法權由國會內立法院及國民大會施行;司法權、監察權、考試權分別由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施行。 | ||
[[淸水民國總統|總統]]及[[淸水民國副總統|副總統]]由1920年起改由公民直選產生,四年一屆,可擔任兩屆(不連續擔任兩屆亦計算在內),有宣佈法律、命令、特赦、宣戰、戒嚴及締結條約等權力。 | |||
淸水國會由立法院及國民大會組成。立法院自1906年起每四年改選一次,並在1920年廢除所有當然議席。而國民大會改為非經常性組織,只會在總統或立法院動議修憲時由公民選舉產生。 | 淸水國會由[[淸水民國立法院|立法院]]及國民大會組成。立法院自1906年起每四年改選一次,並在1920年廢除所有當然議席。而國民大會改為非經常性組織,只會在總統或立法院動議修憲時由公民選舉產生。 | ||
司法院為三級制法院,其中最高法院由司法院長及九名大法官組成,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審核後任職,任期不限,亦不能以任何方式強制其辭任。最高法院同時享有釋憲權,可推翻任何違憲議案。 | 司法院為三級制法院,其中最高法院由司法院長及九名大法官組成,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審核後任職,任期不限,亦不能以任何方式強制其辭任。最高法院同時享有釋憲權,可推翻任何違憲議案。 | ||
自1904年立國後至1954年大選前,國民黨一直長期執政,該黨成員一直擔任總統,並長期控制會六成以上席位。主要反對黨包括基督教民主聯盟(今前線)、改革黨(今新希望)、自由黨(今自民黨)、新民主黨及共產黨(今社民黨)等。 | 自1904年立國後至1954年大選前,[[淸水國民黨|國民黨]]一直長期執政,該黨成員一直擔任總統,並長期控制會六成以上席位。主要反對黨包括基督教民主聯盟(今前線)、改革黨(今新希望)、自由黨(今自民黨)、新民主黨及共產黨(今社民黨)等。 | ||
{{淸水}} | {{淸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