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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親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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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Coat_of_arms_of_the_Prince_of_Shito.png|縮圖|舊四都親王御用紋章|22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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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王的權力 ==
== 親王的權力 ==
四都親王或王妃根據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力。他或她在外交關係中代表[[四都府]],對憲法的任何修改,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都必須得到君主和國民議會的共同同意。
立法權在發起法律的親王或公主和對法律進行投票的議會之間分配。行政權由君主保留,君主對國民議會提出的所有立法擁有否決權。
布政司和[[四都議會]]直接向親王或公主負責四都的行政管理。
司法權也屬於親王。現行憲法規定,親子或公主在以他或她的名義伸張正義的法院和法庭中擁有完全的權力。
根據1962年憲法第16條,親子或公主可授予四都府的榮譽勳章、頭銜和其他榮譽。
根據1962年憲法第16條,親子或公主可授予四都府的榮譽勳章、頭銜和其他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