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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家元首列表」: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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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7月,汪兆銘知悉鮑羅廷欲分化武漢國民政府以助中共奪取權力之策略後決定分共,同時通過「取締共產議案」,罷黜鮑羅廷及其他蘇聯顧問;7月13日,中共決定撤回參加武漢國民政府之黨員;15日,武漢國民政府正式宣布分共,史稱[[七一五事變]];26日,免去各政府機關中的中共黨員職務。8月1日,中共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南昌起義)|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之名義在[[南昌]]發動兵變,後因遭到國民政府圍剿而失敗,史稱[[南昌起事]]。8月19日,武漢國民政府恢復與南京國民政府合作,之後政府機關陸續遷往南京,國民政府遂復歸統一,史称[[寧漢分裂|宁汉合流]]。
1927年7月,汪兆銘知悉鮑羅廷欲分化武漢國民政府以助中共奪取權力之策略後決定分共,同時通過「取締共產議案」,罷黜鮑羅廷及其他蘇聯顧問;7月13日,中共決定撤回參加武漢國民政府之黨員;15日,武漢國民政府正式宣布分共,史稱[[七一五事變]];26日,免去各政府機關中的中共黨員職務。8月1日,中共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南昌起義)|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之名義在[[南昌]]發動兵變,後因遭到國民政府圍剿而失敗,史稱[[南昌起事]]。8月19日,武漢國民政府恢復與南京國民政府合作,之後政府機關陸續遷往南京,國民政府遂復歸統一,史称[[寧漢分裂|宁汉合流]]。


北伐結束後,國民政府進行改組:1928年8月﹐[[中國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在南京召開﹐會議中宣布中國正式進入[[訓政時期]]﹐決議由國民政府執行訓政職責﹐政府架構採[[五院|五院制]]{{rp|378-380}}。1928年10月3日,中央政治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通稱《國民政府組織法》),分國民政府為[[行政院|行政]]、[[立法院|立法]]、[[司法院|司法]]、[[考試院|考試]]及[[監察院]]等五院,之後陸續通過各院組織法。10月8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通稱中常會)選任蔣中正為新任國民政府主席,蔣於10月10日就任。依新版《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主席為中華民國國家元首兼陸海空軍總司令,負實際政治責任<ref name="中華民國史事日誌二">{{Cite book|title=《中華民國史事日誌》|last=郭廷以等|publisher=[[中央研究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year=1984|isbn=9789860459227|location=臺北|edition=初版|volume=2}}</ref>;另由主席、五院院長、副院長及各國民政府委員(不設常務委員)組成國民政府委員會處理國務,時委員會改組後共有蔣中正(國民政府主席)、譚延闓([[行政院院長]])、胡漢民([[立法院院長]])、[[蔡元培]]([[監察院院長]])、[[戴季陶]]([[考試院院長]])、[[王寵惠]]([[司法院院長]])、馮玉祥([[行政院副院長]])、孫科([[考試院副院長]])、[[陳果夫]]([[監察院副院長]])、何應欽、李宗仁、楊樹莊、[[閻錫山]]、李濟深、林森([[立法院副院長]])、張學良與張繼([[司法院副院長]])等委員17人。1931年12月15日,國民黨中常會在南京中央黨部舉行臨時會議,時任國民政府主席的蔣向全國通電辭職,由[[林森]]接任主席一職;12月26日中央政治會議通過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30日公布),將國民政府主席改為虛位元首,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此後《國民政府組織法》歷經多次修訂,至1943年9月15日修正案取消主席虛位制,並將其任期改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北伐結束後,國民政府進行改組:1928年8月﹐[[中國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在南京召開﹐會議中宣布中國正式進入[[訓政時期]]﹐決議由國民政府執行訓政職責﹐政府架構採[[五院|五院制]]{{rp|378-380}}。1928年10月3日,中央政治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通稱《國民政府組織法》),分國民政府為[[行政院|行政]]、[[立法院|立法]]、[[司法院|司法]]、[[考試院|考試]]及[[監察院]]等五院,之後陸續通過各院組織法。10月8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通稱中常會)選任蔣中正為新任國民政府主席,蔣於10月10日就任。依新版《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主席為中華民國國家元首兼陸海空軍總司令,負實際政治責任;另由主席、五院院長、副院長及各國民政府委員(不設常務委員)組成國民政府委員會處理國務,時委員會改組後共有蔣中正(國民政府主席)、譚延闓([[行政院院長]])、胡漢民([[立法院院長]])、[[蔡元培]]([[監察院院長]])、[[戴季陶]]([[考試院院長]])、[[王寵惠]]([[司法院院長]])、馮玉祥([[行政院副院長]])、孫科([[考試院副院長]])、[[陳果夫]]([[監察院副院長]])、何應欽、李宗仁、楊樹莊、[[閻錫山]]、李濟深、林森([[立法院副院長]])、張學良與張繼([[司法院副院長]])等委員17人。1931年12月15日,國民黨中常會在南京中央黨部舉行臨時會議,時任國民政府主席的蔣向全國通電辭職,由[[林森]]接任主席一職;12月26日中央政治會議通過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30日公布),將國民政府主席改為虛位元首,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此後《國民政府組織法》歷經多次修訂,至1943年9月15日修正案取消主席虛位制,並將其任期改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國民政府主席(1925年/1928年-1948年) ===
=== 國民政府主席(1925年/1928年-194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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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3年10月10日-1948年5月20日{{NoteTag|name=國民政府主席|1=依照國民黨中執會決議,國民政府主席之任期延長至首任總統就任止<ref>{{Cite journal|title=〈國民政府通告〉|author=|url=https://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merge_pdf.hpg&dtd_id=1&sysid=E1074181&jid=79001163&type=g&vol=35101200&page=頁1|journal=《國民政府公報》.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issue=|doi=|others=|year=1947-10-12|volume=2647|page=1|pmid=|access-date=2020-05-02|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502014354/http://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PAGE=search%2Fmerge_pdf.hpg&dtd_id=1&sysid=E1074181&jid=79001163&type=g&vol=35101200&page=%E9%A0%811|archive-date=2020-05-02|dead-url=no}}</ref>。}}
| 1943年10月10日-1948年5月20日
| 國民政府於1948年5月20日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主席一職之職權大抵由[[中華民國總統]]繼承。
| 國民政府於1948年5月20日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主席一職之職權大抵由[[中華民國總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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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13" | [[中國國民黨]]
| rowspan="13" | [[中國國民黨]]
| 1948年5月20日-1949年1月21日
| 1948年5月20日-1949年1月21日
| 由於內戰情勢日漸不利,在各方壓力下被迫於1949年1月發表《[[s:引退謀和書告|引退謀和書告]]》後下野,並依《憲法》規定由副總統[[李宗仁]]代行總統職權{{NoteTag|《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引退謀和書告》:「⋯⋯因決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戰銷兵,解人民倒懸於萬一,爰特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之規定,於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
| 由於內戰情勢日漸不利,在各方壓力下被迫於1949年1月發表《[[s:引退謀和書告|引退謀和書告]]》後下野,並依《憲法》規定由副總統[[李宗仁]]代行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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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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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le:李宗仁戎裝照(cropped).jpg|100px|李宗仁]]
| [[File:李宗仁戎裝照(cropped).jpg|100px|李宗仁]]
| 1949年1月21日-1950年3月1日
| 1949年1月21日-1950年3月1日
| 1949年11月,在內戰情勢底定、國府撤往臺北的情況下,以醫治胃疾為由搭機飛往[[英屬香港|香港]],旋飛美國,自此不曾返臺,期間由行政院院長[[阎锡山]]主持中樞軍政事宜{{NoteTag|相關內容見諸於《中華民國史事日誌》、《中華民國史事紀要》等史料<ref name="中華民國史事日誌四">{{Cite book|title=《中華民國史事日誌》|last=郭廷以等|publisher=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year=1985|isbn=|location=臺北|edition=初版|volume=4}}</ref>{{rp|915}}<ref name="中華民國史事紀要">{{Cite book|title=《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十至十二月份》|last=潘振球等|publisher=國史館|year=1997|isbn=|location=臺北|edition=|volume=}}</ref>{{rp|406-408}};惟亦有稱之為「代行總統職權」或「代理總統」者{{NoteTag|[[司法院大法官]]《[[:s: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釋字第419號解釋]]》[[董翔飛]]不同意見書:「⋯⋯李代總統飛抵廣州,旋即稱病赴美就醫不歸,憲政史上首次出現『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之憲政危機,所幸當時的行政院院長並非由副總統兼任,而是由閻錫山專任,始能依第四十九條後段之規定代行總統職權⋯⋯」}}<ref>{{Cite journal|title=〈修正本市市定古蹟「閻錫山故居」指定理由〉|author=|url=https://data.boch.gov.tw/upload/sync/06535baa-08aa-4fe3-94ea-547b4f5fbd8c/3._1020603修正指定市定古蹟理由.pdf|journal=|publisher=[[臺北市政府文化局]]|issue=|doi=|others=|year=2013-06-03|volume=|page=|pmid=}}</ref>。}}。後蔣中正於1950年3月發表《[[s:復行視事文告|復行視事文告]]》、宣布復行視事,李代總統之任務自然解除{{NoteTag|name=復行視事|1=復行視事,即「恢復行使職權」之意,此處指恢復行使總統職權。關於蔣中正復行視事是否違憲一事,至今仍有爭議<ref>{{Cite journal|title=〈司法院王院長說明 總統復行視事有憲法根據 蔣總統不能視事原因消失 李副總統代行權當然解除〉|author=|url=http://p8080-tbmc.nlpi.edu.tw.eproxy.nlpi.edu.tw:2048/cnnewsapp/servlet/ShowService?&path=ftimg/&title=/cn1950/03/03/00001.pdf|journal=《中央日報》|issue=|doi=|others=|year=1950-03-03|volume=|page=|pmid=}} {{Registration required}}</ref><ref>{{Cite web|url=http://twstudy.iis.sinica.edu.tw/twht/General/ViewDetailContent.asp?EventID=17625|title=蔣介石總統復行視事|author=薛化元|accessdate=2019-05-13|work=戰後臺灣歷史年表|publisher=中央研究院|dead-url=yes}}</ref><ref>{{Cite web|url=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22001123-260306?chdtv|title=兩岸史話-蔣總統復行視事之謎|accessdate=2019-05-13|last=沈涵|work=中時電子報|publisher=《[[旺報]]》}}</ref><ref>{{Cite web|url=https://www.peoplenews.tw/news/5b1e2933-1af3-4585-ab93-a4204a97d33c|title=【那一年的這一天】1950.3.1 蔣中正復行視事 製造「兩個中國」|accessdate=2019-05-13|work=《[[民報]]》|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513110451/https://www.peoplenews.tw/news/5b1e2933-1af3-4585-ab93-a4204a97d33c|archive-date=2019-05-13|dead-url=no}}</ref><ref>{{Cite web|url=http://www.people.com.cn/BIG5/198221/198819/198851/12387503.html|title=蔣介石在台“復職”與李宗仁在美抗爭|accessdate=2019-05-13|work=[[人民網]]|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627043430/http://www.people.com.cn/BIG5/198221/198819/198851/12387503.html|archive-date=2017-06-27|dead-url=no}}</ref>。}}。在持續未歸國履行副總統職務的情況下,監察院於1952年1月以違法失職為由提案彈劾李,並向國民大會提出;1954年3月,國民大會依《[[s: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表決通過罷免其副總統之職務,副總統之位遺缺至[[195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次屆選舉]]。
| 1949年11月,在內戰情勢底定、國府撤往臺北的情況下,以醫治胃疾為由搭機飛往[[英屬香港|香港]],旋飛美國,自此不曾返臺,期間由行政院院長[[阎锡山]]主持中樞軍政事宜。在持續未歸國履行副總統職務的情況下,監察院於1952年1月以違法失職為由提案彈劾李,並向國民大會提出;1954年3月,國民大會依《[[s: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表決通過罷免其副總統之職務,副總統之位遺缺至[[195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次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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