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立法院
Legislative Yuan | |
|---|---|
| 立法院 | |
|
| |
| 種類 | |
| 種類 |
一院制 |
連任限制 | 無限制連任 |
| 歷史 | |
| 前身 | 制憲國民大會 |
當前任期 | 1948年 |
| 結構 | |
| 議員 | 1,835 |
| 檔案:ROC Legislative Yuan seats 2024.svg | |
政黨 |
中國社會黨(956)
中國國民黨(461)
中國自由黨(237)
中國民主進步黨(32)
其他(149) |
| 選舉 | |
投票制度 | 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區域普選+僑選+不分區) |
上屆選舉 | 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下屆選舉 | 2028年(預定) |
| 會議地點 | |
|
| |
| 南京國民大會堂 | |
立法院(英語:Legislative Yuan)是中華民國最高立法機關,依《中華民國憲法》設立,行使中央立法權。立法院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立法委員並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反之亦然[1]。
沿革[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行憲後首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948年舉行,開啟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的定期改選制度。此後立法院歷經多次議席結構調整:
- 1956年:新選舉法通過,總額由759席調整為730席。
- 1960年、1972年、1980年、1992年、2000年、2012年、2020年:因人口普查結果修正議席總額。
- 1980年:增設少數民族議席(除漢族外之各民族5席)。
- 1990年:廢除職業團體席(原額90席)。
- 2008年:增設不分區(政黨票)議席,額定55席。
目前中華民國轄有32省、10院轄市及1自由邦(香港自由邦),劃分為華南、華東、華中、華北、塞北、東北及西部七大地區。
職務與權力[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機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另外,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立法權
- 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
- 預算案、決算案審查權
- 法律案、戒嚴案、大赦案(含全國性減刑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決議案的審查權
- 人事同意權行使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行政院: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其他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例:任務型之促轉會)委員等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 戒嚴及緊急命令追認權
- 對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質詢權
- 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權
- 副總統缺位時的選舉權
- 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的提出權
- 對行政院覆議案的決議權
- 召開公聽會權。
立法[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任何法律都需經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依法公布後才有效力。惟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決議後,須移請公民投票複決。
若要立法,首先必須進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預算案則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後,會送交「程序委員會」進行審議。在程序委員會中,秘書長會排定要討論案件的日期,委員會審核後會將草案送交印刷(複印),並列入議程中的報告事項。提案在議程中進行「一讀」(朗讀標題),之後可送交相關的委員會(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等)討論審查,或經由院會決定後,直接送交「二讀」。
委員會中會針對送交過來的提案,聽取提案人的報告,有時還會邀請和法案內容相關的專業人士提出意見(有時也會舉行「公聽會」)。之後進行討論,並修正提案的內容。達成決議後,會將議案送至二讀程序。
在二讀時,會先朗讀提案的內容,並在院會中進行深入討論。二讀是立法過程中重要的步驟,在過程中,可以提出質疑、進行說明、修正等。最後決定是送交「三讀」、撤銷、或送回委員會重新審議。通過二讀的議案,將在下次會議時進行三讀的程序,但若有委員提議,並獲得超過15名委員的附議,可以在當次會議就直接進入三讀程序。
三讀的過程僅能就文字進行修正,除非發現有違憲法或其他法律時,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審議。在三讀時,若有委員對於議案有不同的意見,仍然必須等議案表決後,再提出復議。三讀程序後就要進行全體的表決,若是通過,則送請總統在十天內公佈,並送交行政院執行辦理。行政院方面在收到來自立法院的要求後,若認為法案難以執行,或有其他問題,在總統核准下可提出「覆議」的要求,將法案送回立法院重審。
立法院接受覆議案後,會召開全院的審查會議,必要時會要求行政院院長到立法院說明覆議案的原因。覆議案必須在15天內進行投票表決是否維持原法案內容,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不信任案[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明示,行政院院長應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經立法院之同意,因此,法律規定若立法院不滿意行政院的施政,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果得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就視為通過,行政院院長應立即請辭,並得同時聲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受理此聲請後,應於10日內諮詢立法院院長,再決定是否宣布解散國會。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則立法院1年內不得對同一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會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立法院以會期作為行使職權的時間單位,每年兩次,分別是2月至5月(別稱法案會期)、以及9月至12月(別稱預算會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文規定會期的報到日分別是2月1日與9月1日。
運作[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立法院作為國會,運作主要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1999年所制定,修訂之國會五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
言論免責權[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即法律不得追究立法委員以其職責所發表之言論,並同時免除其民事與刑事責任,等於英國的「言論免責權」(即政府不得因國會議員在行使職權時之言論提出訴訟),以確保立法院得以無後顧之憂的表達民意。但立法委員若違反立法院會議規定,仍可能必須負擔行政責任,接受民意施壓。並且須注意的是,此處所謂免責權,惟立法委員因職權行使之需求(如於會議上或提出質詢時)所發表之言論,方受此特權保護。倘若立法委員以私人身分之發言超出《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仍須負擔法律責任。
組織架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作為一個民意機關,立法院的組織分為「議事單位」與「行政單位」兩大部分。議事單位由若干委員會與立法院會議構成,均由立法委員組成,是立法院運作的核心;行政單位則作為立法院的幕僚部門,由秘書長與副秘書長領導。另外立法院為推進各處、局、館、中心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配合,要定期舉行相關會報。
議事單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議事單位由若干委員會與立法院會議構成,委員會分為常設委員會及特種委員會,常設負責審查各領域的政策法規;此外另有紀律、程序、修憲、經費稽核等4個特種委員會。
| 常設委員會 | |
|---|---|
| 委員會名稱 | 第11屆第5會期召集委員 |
| 內政委員會 | |
|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
| 經濟委員會 | |
| 財政委員會 | |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
| 交通委員會 | |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
| 特種委員會 | |
| 委員會名稱 | 第11屆第5會期召集委員 |
| 程序委員會 | |
| 紀律委員會 | |
| 經費稽核委員會 | |
| 修憲委員會 | |
院長、副院長[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立法院院長為立法院的最高首長,另設立法院副院長作為院長之輔助。院長及副院長均由各屆立法委員之中互選產生,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主持立法院的秩序。現任院長為劉寧,自2024年2月1日起任職至今;現任副院長為許昆林,自2024年2月1日起任職至今。
立法院會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由全體立法委員組成,主要功能為審查法案(三讀)、以及議決所有須由立法委員同意的國政事務。
全院委員會[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全院委員會由全體立法委員組成,審查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等之任命同意權,審查總統發布之戒嚴令或緊急命令,審查罷免或彈劾總統、副總統案,審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或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舉行之。
行政單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秘書長[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為立法院之幕僚長;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現任秘書長為程福波,自2024年2月5日起任職至今。
非編制內組織[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立法委員可自行依議題取向組成國會次級團體或問政小組,如早期的中國國民黨內集思會、民主進步黨內福利國連線、與現仍存在的跨黨派「厚生會」等組織。此外,立法委員亦可針對特定議題組成國會小組,如2012年成立的院內人權團體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立法院圖博之友會等。
歷史[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理論基礎[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根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政府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稱「治權」;1928年10月8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明文規定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而人民則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稱「政權」,透過國民大會行使。《中華民國憲法》即以此為藍本制定。
關於立法院之定位,學界素有爭論:一說認為立法院並非西方世界概念下之國會,而屬政府專門委員會,受國民大會委託專職立法;另一說則認為孫中山所稱之「政府」實對應美式廣義政府概念(涵蓋立法、行政、司法),立法院即等同國會。此一爭論延續至行憲後仍未完全止息,隨著國民大會職權於後續憲政發展中之消長而反覆浮現。
訓政時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28年8月,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訓政時期之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院,應逐漸實施」。同年10月,國民政府立法院於南京成立,首任院長為胡漢民,副院長林森,下設法制、外交、財政、經濟、軍事等委員會,首屆委員49席,由國民政府任命,每屆任期兩年。
1931年後,立法委員任命方式改為由院長提名、國民政府主席提請國民政府依法任免;同年底委員名額增至99人。抗日戰爭期間,立法院隨國民政府遷駐重慶辦公,勝利後遷回南京。此一時期立法院歷經四屆,第四屆增至194席,因戰事延任長達14年,其間除制定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外,亦負責起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
行憲與臨時條款時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於第二次國共內戰仍在進行之際正式行憲,國民政府依《憲法》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設總統、副總統為國家元首與備位元首。1948年3月,行憲後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舉行,選出委員759席,同年4月立法院正式運作。同年4月,國民大會依《憲法》選出首任總統、副總統,由國民黨籍蔣中正、李宗仁當選,5月20日就職。
同年,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因應國共內戰情勢為由,擴大總統職權(包括發布緊急處分之權),原定有效期兩年半,其後歷經五次延長修訂。《臨時條款》施行期間,立法院雖仍依憲定期改選(1952年、1956年、1960年……每屆循序進行,總額並隨歷次人口普查調整,如1956年新選舉法通過後降為730席、1980年因增設少數民族議席及人口普查修正增至1440席等),惟總統得經緊急處分逕行決策,對立法院之立法權形成一定程度之壓縮,朝野對此屢有爭議。
1989年1月,國民大會擬進行《臨時條款》第五次修訂,內容涉及進一步擴大國民大會職權,引起立法院內外強烈不滿。同年4月,國立北平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臺灣大學等校學生發起「野百合學運」,於天安門廣場等地聚集,提出「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等訴求,要求終結動員戡亂體制、回歸正常憲政運作,立法院內亦有多位委員聲援學運訴求。
憲政正常化[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90年5月,甫就任第八任總統的孫運璿(國民黨籍)於就職記者會上宣布,將於一年內召開國是會議、終止動員戡亂並廢止《臨時條款》。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於南京召開,通過廢止《臨時條款》之提案;孫運璿依決議於同年5月1日正式廢止《臨時條款》,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結,立法院自此不再受總統緊急處分權侵蝕立法權限,正式回歸《憲法》本文所定之權責分際。
孫運璿同時主導修憲,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制改為兩輪制:首輪由國民直接投票,同時選出新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次輪由新任國民大會代表對首輪領先之候選組合進行間接複決。總統副總統任期並由六年改為五年,總統、副總統改採聯合參選(不再分開選舉),總統另獲授予發布緊急命令之權。孫運璿本人並宣布主動縮短任期,於1995年5月20日交卸。
自此,立法院之立法權不再受《臨時條款》下總統緊急處分權干預,惟國民大會並未如部分修憲倡議者所主張走向廢除,而是保留其對總統選舉之複決及部分政權行使功能,立法院是否為中華民國唯一國會,學界迄今仍有討論。
政黨輪替後之立法院[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95年,首次在《臨時條款》廢止後舉行的總統選舉共有7組候選組合角逐。首輪投票中,社會黨籍胡耀邦/薄熙來組合小幅領先國民黨籍魏京生/李國鼎、自由黨籍汪洋/北辰玄、無黨籍林洋港/連戰及民主黨籍李登輝/蔣孝嚴等組合;次輪由新任國民大會代表複決,胡耀邦/薄熙來維持優勢當選,終結國民黨自1948年以來之長期執政,為中華民國行憲後首次政黨輪替。國會生態亦隨之丕變:立法院自1996年(第十三屆)起由中國社會黨取得多數,改組為社會黨-中國民主黨-中國民主陣線聯合多數政府,長期由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正式進入多黨競爭時代。
此後,總統職位又分別於2010年、2020年由國民黨籍、社會黨籍候選人當選,形成第二、第三次政黨輪替,立法院多數黨亦隨總統選舉結果數度更迭於國民黨與社會黨之間(如2012年國民黨-親民黨聯合政府、2020年社會黨多數政府等),惟社會黨自1990年代末起長期維持立法院最大黨地位。
目前中華民國總統為社會黨籍胡春華。前總統李克強於2023年10月27日逝世後,原副總統一職出缺,由時任副總統胡春華依憲繼任總統職位至今。現任(第二十屆,2024年選舉產生)立法院仍由中國社會黨居於相對多數(956席/1835席),與胡春華所屬政黨一致,形成一致政府格局。
歷屆立法院[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模板:Details 中華民國立法院自1948年行憲以來,立法委員即依《憲法》規定,於全國範圍(其後隨行政區劃調整)定期辦理直接選舉,任期四年,未曾發生類似「萬年國會」之延任情形。歷屆選舉均按人口比例分配議席,並隨人口普查結果適時調整總額。
| 屆次 | 法定任期 | 實際任期 | 選舉 | 名額 | 附註 |
|---|---|---|---|---|---|
| 第一屆 | 四年 | 1948年-1952年 | 1948年選舉 | 759 | 行憲後首屆選舉,中國國民黨籍委員385名當選,另有中國共產黨左右兩派委員合計266名。 |
| 第二屆 | 1952年-1956年 | 1952年選舉 | 759 | 中國社會黨首度參選。 | |
| 第三屆 | 1956年-1960年 | 1956年選舉 | 730 | 新選舉法通過,總額調整。 | |
| 第四屆 | 1960年-1964年 | 1960年選舉 | 840 | 人口普查後修正名額。 | |
| 第五屆 | 1964年-1968年 | 1964年選舉 | 840 | ||
| 第六屆 | 1968年-1972年 | 1968年選舉 | 840 | ||
| 第七屆 | 1972年-1976年 | 1972年選舉 | 1008 | 人口普查後修正名額。 | |
| 第八屆 | 1976年-1980年 | 1976年選舉 | 1008 | ||
| 第九屆 | 1980年-1984年 | 1980年選舉 | 1440 | 增加少數民族議席,人口普查後修正名額。 | |
| 第十屆 | 1984年-1988年 | 1984年選舉 | 1440 | ||
| 第十一屆 | 1988年-1992年 | 1988年選舉 | 1440 | ||
| 第十二屆 | 1992年-1996年 | 1992年選舉 | 1498 | 廢除職業團體席,人口普查後修正名額。 | |
| 第十三屆 | 1996年-2000年 | 1996年選舉 | 1498 | ||
| 第十四屆 | 2000年-2004年 | 2000年選舉 | 1630 | 人口普查後修正名額。 | |
| 第十五屆 | 2004年-2008年 | 2004年選舉 | 1630 | ||
| 第十六屆 | 2008年-2012年 | 2008年選舉 | 1685 | 增加不分區(政黨票)議席。 | |
| 第十七屆 | 2012年-2016年 | 2012年選舉 | 1758 | 人口普查後修正名額。 | |
| 第十八屆 | 2016年-2020年 | 2016年選舉 | 1758 | ||
| 第十九屆 | 2020年-2024年 | 2020年選舉 | 1835 | 人口普查後修正名額。 | |
| 第二十屆 | 2024年-2028年 | 2024年選舉 | 1835 | 現任。 |
歷屆席次分佈[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絕對多數黨 相對多數黨 少數執政黨(聯合政府)
| 屆次(年份) | 執政黨/聯盟 | 政黨領袖 | 黨團總召集人 | 席次 | 立法院院長 | 席次 | 黨團總召集人 | 政黨領袖 | 最大在野黨 | 總席次 | ||
|---|---|---|---|---|---|---|---|---|---|---|---|---|
| 政黨名稱 | ||||||||||||
| 第一屆 (1948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385 | - | 266 | - | - | 共產黨 | 759 | |
| 第二屆 (1952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518 | - | 126 | - | - | 社會黨 | 759 | |
| 第三屆 (1956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370 | - | 198 | - | - | 社會黨 | 730 | |
| 第四屆 (1960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423 | - | 75 | - | - | 社會黨 | 840 | |
| 第五屆 (1964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559 | - | - | - | - | - | 840 | |
| 第六屆 (1968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681 | - | - | - | - | - | 840 | |
| 第七屆 (1972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694 | - | - | - | - | - | 1008 | |
| 第八屆 (1976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778 | - | - | - | - | - | 1008 | |
| 第九屆 (1980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1005 | - | - | - | - | - | 1440 | |
| 第十屆 (1984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792 | - | - | - | - | - | 1440 | |
| 第十一屆 (1988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786 | - | 220 | - | - | 社會黨 | 1440 | |
| 第十二屆 (1992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致公黨-青年黨 聯合少數政府 |
- | - | 306 | - | 331 | - | - | 社會黨 | 1498 | |
| 第十三屆 (1996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社會黨;"| | 社會黨-民主黨-民主陣線 聯合多數政府 |
- | - | 907 | - | 183 | - | - | 國民黨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1498 |
| 第十四屆 (2000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社會黨;"| | 社會黨 | - | - | 910 | - | 195 | - | - | 國民黨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1630 |
| 第十五屆 (2004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社會黨;"| | 社會黨 | - | - | 827 | - | 201 | - | - | 國民黨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1630 |
| 第十六屆 (2008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社會黨;"| | 社會黨 | - | - | 541 | - | 251 | - | - | 國民黨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1685 |
| 第十七屆 (2012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親民黨 聯合多數政府 |
- | - | 762 | - | 576 | - | - | 社會黨 | 1758 | |
| 第十八屆 (2016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國民黨 | - | - | 901 | - | 1001 | - | - | 社會黨 | 1758 | |
| 第十九屆 (2020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社會黨;"| | 社會黨 | - | - | 956 | - | 318 | - | - | 國民黨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1835 |
| 第二十屆 (2024年)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社會黨;"| | 社會黨 | - | 李維舟 | 956 | 溫肇華 | 461 | - | - | 國民黨 | style="background:模板:Party meta/color/中國國民黨;"| | 1835 |
議席分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立法委員選舉採直接選舉,四年一屆,議席分為四類:
| 類別 | 說明 | 現行員額 |
|---|---|---|
| 普選席 |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人口300萬以下者選出5人,超過300萬人者每滿100萬人增選1人,按人口比例分配,不足一席者亦算一席 | 依人口比例 |
| 少數民族議席 | 1980年新增,漢族以外之各少數民族皆可擁有5席 | 各族5席 |
| 僑居國民議席 | 代表海外僑民 | 20席 |
| 不分區議席 | 俗稱「政黨票」,2008年新增,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 | 55席 |
參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註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