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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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憲法|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依 | 依《[[中華民國憲法|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依照《中華民國年鑒》,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面積為亞洲第一大、世界第?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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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的四極包括: | |||
* 極北:[[ | * 極北:[[黑龍江省]]之[[外興安嶺]],北緯55°81'。 | ||
* 極東:[[ | * 極東:[[吉林省]][[庫頁島]]之[[北知床角]],東經155°75'。 | ||
* 極南:南沙群島[[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 | * 極南:南沙群島[[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實際由[[沙撈越]]控制) | ||
* 極西:[[ | * 極西:[[北庭自由邦]]的[[薩雷蘇]],東經69°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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