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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結構 === | === 政府結構 === | ||
戶原民國憲法定位戶原民國為一個半總統制威爾主義及社會主義國家,[[戶原民國總統]]為該國之國家元首及持有三軍指揮權,總統執掌對外及國防事務,並擁有少部分內政權力,根據戶原民國憲法所規定,又將聯盟政府分為 | 戶原民國憲法定位戶原民國為一個半總統制威爾主義及社會主義國家,[[戶原民國總統]]為該國之國家元首及持有三軍指揮權,總統執掌對外及國防事務,並擁有少部分內政權力,根據戶原民國憲法所規定,又將聯盟政府分為 | ||
[[戶原國務委員會|國務委員會]]、[[戶原民國行政院|行政院]]、[[戶原民國監試院|監試院]]、[[戶原民國聯邦法院|法院]]及[[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等數個憲政機構,同時總統也設有[[戶原民國總統府|總統府]]一幕僚機構。 | [[戶原聯邦國務委員會|國務委員會]]、[[戶原民國行政院|行政院]]、[[戶原民國監試院|監試院]]、[[戶原民國聯邦法院|法院]]及[[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等數個憲政機構,同時總統也設有[[戶原民國總統府|總統府]]一幕僚機構。 | ||
該國之政府首腦為[[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而[[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則為行政院之首腦,戶原民國行政院之組織由《[[聯盟政府組織章程]]》所規範,規定行政院為由十四部、四會及一行所組成的行政機構,並依據章程行使其職權,行政院也有權頒布命令,向[[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提出法律修正案及草案,而政府主席直接由總統任命,聯邦議會若對其不信任可提資格覆議,若覆議沒過,總統則需重新任命,第二次任命則需要經過議會系統同意。 [[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的任期不受限制,政府主席可提名行政部會之首腦,並由議會系統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 該國之政府首腦為[[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而[[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則為行政院之首腦,戶原民國行政院之組織由《[[聯盟政府組織章程]]》所規範,規定行政院為由十四部、四會及一行所組成的行政機構,並依據章程行使其職權,行政院也有權頒布命令,向[[戶原民國議會|議會系統]]提出法律修正案及草案,而政府主席直接由總統任命,聯邦議會若對其不信任可提資格覆議,若覆議沒過,總統則需重新任命,第二次任命則需要經過議會系統同意。 [[戶原民國政府主席|政府主席]]的任期不受限制,政府主席可提名行政部會之首腦,並由議會系統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 ||
憲法法庭,為戶原民國執掌違憲審查之機構,並接受由民眾所提出之釋憲案,憲法法庭之成員稱為釋憲官,釋憲官任期為兩年,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之。 | 憲法法庭,為戶原民國執掌違憲審查之機構,並接受由民眾所提出之釋憲案,憲法法庭之成員稱為釋憲官,領導者為釋憲官總裁判長,釋憲官任期為兩年,由總統任命行議會同意之。 | ||
聯邦法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司法機構,執掌戶原民國的民事、刑事等一切司法事務,其中包括違規之公務員懲戒事物,司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由議會同意任命,其任期不受限制。 | 聯邦法院,為戶原民國的最高司法機構,執掌戶原民國的民事、刑事等一切司法事務,其中包括違規之公務員懲戒事物,司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由議會同意任命,其任期不受限制。 | ||